谁动了徐老太的5万块?
作者:余增明 发布时间:2009-03-12 浏览次数:1025
本网淮安讯 徐老太请邻居王老汉帮忙到银行办理到期存款的取息及转存手续。一年后,徐老太以存折上少了5万元为由,将王老汉告上法庭??
5万元存款之谜
儿子到母亲屋里看看柜子后,说:“我找个锁匠来吧。”
儿子出去不一会儿,带着锁匠来了。几分钟,柜子便被顺利地打开了。儿子看见柜子里有几张银行单据类的东西,便随手拿出来看了看。结果发现,一张单据上显示,母亲曾于2007年的
便问母亲:“去年你在银行取了5万块钱?用哪去了?”
母亲说:“我只取了利息,又把钱存进银行了,没有取过5万块钱。”
“是谁替你去银行的?”儿子接着问。
“是第三栋楼109室的王某某。”母亲说。
肯定是王某某侵吞了这5万元块。儿子和妻子一起到王某某家要王某某说清情况并归还母亲的5万块钱。王某某说,都是按徐老太意思办理取钱、转存手续的,并当即将所取款项和存折单据全都交给了徐老太。说我拿了这5万块钱,是天大的冤枉。
儿子不相信王某某的辩白,第二天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警方调查结果,没有找不出王老汉侵占徐老太5万元的证据。
原告诉称:“自己是文盲,并患有老年痴呆,对被告交给的5张单据内容不能辨别,5万块钱一定是被告侵吞了。”
同年
原告诉称,原告原有人民币8万余元,于2006年4月请原告丈夫的同事姜某某帮忙将8万元人民币存入银行,存的是一年定期,2万元一张,共计四张存单。2007年4月存款到期,本想还找吴某某帮忙转存的,因姜某某称“没有时间”,原告就请邻居即被告王某某代为办理转存。
今年4月10日,原告想起银行存款已经到期了,准备拿存单去银行提取8万元到期的利息用,但是锁存单的柜子钥匙找不到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让家人找锁匠来开锁,这才发现当时被告交给原告的4大1小5张单据根本不是银行存单,4张大单是2007年存款的利息清单,1张小单是人民币30000元的存款凭证。于是家人立即到银行查询,发现
被告辩称:“我是基于几十年的老邻居之情,为原告义务办理存取款手续的,说我吞了原告的5万块钱是陷我于不义!”
被告说,原告比我年长十多岁。我家跟原告家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就是一条巷门挨着门的邻居。当时,原告家经济条件比较好,原告及其丈夫像姐姐哥哥一样关照着我们家。特别是原告,一有空闲便会来我家帮助照看孩子。九十年代,两家因房屋拆迁,搬到了现在居住的地方。虽然不像从前那样门挨着门了,但前后只隔一栋楼房,又都在一楼,直线距离也不过二、三百米,原告还会时不时地来我家串串门,一些心里话还是愿意对我家说的。对原告,我始终像对待亲姐姐一样尊重。报答还来不及呢,怎么会去拿她的钱!
真实情况是,
由于原告平时经常说起儿子、儿媳不尽孝道的事,我没有考虑任何后果,便去银行为原告办理了提现5万元和8万元到期利息1440元、转存定期一年3万元的各项手续,并全部放入原告提供的黑布包内。到家后,我把黑布包放在桌子上打开,对原告说:“这是新提的5万块钱,这是利息1440元,这是3万元存单,这是你的身份证和密码字条,你数一下呀。”
原告数完钱后对我说:“没有错。家里还有人等着呢,我先走了,谢谢你啊!”
我没有推托,又一次帮原告办理了存款并及时将存单交给了原告。
被告是基于几十年的老邻居之情,为原告义务办理存取款手续。再说,被告退休前长期担任单位的中层干部,夫妻俩退休金近3000元,在当地处于中上生活水准,儿女都已成家立业,家庭没有任何经济负担。还能因为5万块钱去赌自己一辈子的良好声誉吗?
一审法院:“如果被告将该款交给原告,应当留有交款证据,没留交款凭证有悖常理”,由此推定被告“吃”了这5万块。
判决称,被告对原告于
被告主张当时已将5万元交给原告,从常理分析,5万元是一笔巨款,如果被告将该款交给原告,应当留有一定的交款证据;因为被告签字领取了该笔存款。即使因原告年事已高且是文盲,未主动向被告出示收款证据,而被告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人,也应要求原告出示收款证据,或当着原告的亲友或邻居的面交付此款。
对于是否将该款交给原告,被告应负举证责任。
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将该款交给原告,被告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庭审中,被告提供其与妻子的退休工资本及淮安市清浦区洪门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意在证明被告家庭收入处本市中上水准、且为人好。经质证该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故不予认定。
另在庭审中,原告放弃被告给付利息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朱凤英5万元。
二审认为,原审要求上诉人负举证责任,属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综合测谎结果,依法作出了驳回徐老太要求上诉人返还5万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某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已将5万元存款、8万元的利息及3万元存单全部交予被上诉人。(2)一审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上诉人的委托行为已结束,上诉人不应承担证明款已交付被上诉人的举证义务。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上诉人王某某聘请的代理人朱桂前律师指出:被上诉人将存单、身份证等交给上诉人时没有要求上诉人出具书面手续。同理,上诉人将现金和存单等交给被上诉人时也就不可能要求被上诉人出具任何书面手续,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是上诉人侵占了5万元。
被上诉人徐某某及其代理人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中,经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学研究所心理测试中心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测谎鉴定,被上诉人徐某某因年老体弱未能前往,后该中心对上诉人进行测谎鉴定。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