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分离”是指在具体操作上将审判阶段与执行阶段分两步走,即由审判职能部门与执行职能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能和程序进行审判和执行,它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内容之一,已在法院系统深入推行并取得成效。这是人民法院机构改革的成果,也是符合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权与执行权合理配置科学理性的要求。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变化,“审执分离”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很多难以克服的执行“硬伤”,导致审判、执行工作分工又分家,一定程度一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因而,在新的形势下十分必要重提和强调审判与执行的协调配合问题。而实践中,之所以得不到根本解决,除了机制方面外,关键还在于审判人员思想认识方面。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引导、督促审判人员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做好审执兼顾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审判人员素质培养,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完善案件审判、执行的流程管理机制。要把审执兼顾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年底考核法官、庭长的重要内容,逐步培养审判人员的审执兼顾意识。

二是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要求说理透彻,判决主文内容明确,杜绝使用模糊术语或抽象、模棱两可的文字,有给付内容的,要明确利息的计算依据和起止日期。调解达成协议不能当场履行的,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避免出现空调、假调现象,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庭长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法律文书的核稿工作,不能简单地一签了事。

三是找准审判和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切入点,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审判人员必须要关注执行工作,注意审判与执行之间的内在衔接,尽量消除执行不能的隐患。具体地说,在审判、执行立案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执行风险,树立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对很难执行或不能执行的“行为”,一般不要采取判决形式,采用和解或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或者变通为金钱给付的形式结案;经调解能当庭履行的案件,应督促当事人当庭履行,避免当事人反悔、法院判决后再进入执行程序;审理阶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的财产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可先予执行,确保判决的执行。采取保全措施后,要报执行机构备案,判决生效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执行机构处理。

四是完善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评查、审查制度,确保案件质量,保证执行依据的正确性。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仍然负有审查职能,对经审查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及时呈报主管院长并经审委会讨论提起再审,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五是建立奖惩机制,提高审判人员兼顾执行工作的积极性。对在立案阶段、审理阶段采取有效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立案庭统一登记,适当予以奖励;对调解结案自动履行的,也应适当奖励。相反,对因保全不及时或保全错误、判决、调解不明或判决错误等造成执行不能或当事人上访的,要追究承办人的相应责任。

六是加强信息化管理流通,实现审执之间的互动配合。案件审理完毕后,审判人员应制作该案综合信息表,详细记载当事人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和调查到的财产状况,对于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还应专门作相应介绍,避免执行时引发意外事件,信息表应交执行机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