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司法的责任和担当 ? 司法应对金融危机的江苏经验

 

 

受理案件井喷式增长 金融危机引发纠纷凸显司法领域

  去年以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遭遇了多年未遇的困难和考验,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司法审判领域明显反映出来。全国法院去年受理案件的数量突破一千万件大关,江苏法院的案件总量也呈现爆发式上升势头。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882352,同比增长25.90%;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民商事案件增幅尤为明显,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商事案件496327,同比增长32.53%,案件审理呈现出诸多方面的特点。

  一是借款纠纷案件大量增加,企业融资债务纠纷涉及金额巨大。2008,全省法院共新收各类一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87868,标的额224.4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6.61%76.38%;其中,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引发的企业间借款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迅速,全省法院新收一审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件1764,同比增长131.56%,新收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1314,同比增长43.54%

  二是买卖合同纠纷快速增长,因主动违约引发买卖合同纠纷的比例大幅上升。2008,全省法院新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2237,标的额114.5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2.80%43.49%。受信贷政策调整、原材料价格波动和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一些签订合同时有利可图的交易到履行时已无利可图甚至必然亏损,部分企业往往选择主动违约,引起买卖合同纠纷频发。

  三是破产案件涉及的债权数额和企业职工人数大幅增加,民营企业破产比例明显加大。2008,全省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320,仅比2007年多3,但所申报的金额债权共计134.27亿元,2007年的5.3;审结案件共涉及企业职工23.5万人,2007年的2.51倍。

  四是房地产交易合同纠纷案件增长迅速,引发关联行业的连锁纠纷明显增多。受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2008,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房地产纠纷案件7116,同比增长54.03%;其中,新收一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达4764,较同期增长139.16%。由于无法及时回笼开发资金,房地产商不能近期清偿银行债务和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商亦无法向建筑材料供应商及时支付贷款、无法向建筑工人支付工资报酬。随之带来的借款合同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接连发生,因房地产纠纷引发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逐步显现。

  五是企业主弃企避债现象时有发生,给法院处理相关纠纷造成困难。自去年上半年以来,全省各地均出现了企业因经营不善、企业主弃企逃债的事件。这在外向依存程度较高、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苏南地区更为突出。仅苏州一地,去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因企业投资者逃逸所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达1590,同比上升了123%。这些投资企业的业务配套企业众多,企业主撤资逃跑直接导致配套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资金困难,进一步引发连锁反应。

  六是因金融机构扎堆诉讼引发系列案件,给企业生存带来很大困难。去年以来,全省各地相继出现了金融机构及其他债权人针对某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短期内集中发动诉讼从而形成系列案件的情况。金融机构在短期内对某一企业及其关联企业集中提出诉讼,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极易引起其他债权人和交易者的恐慌,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以致企业在短期内迅速陷于瘫痪。

  七是以劳动争议纠纷为代表的民生类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受《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颁布实施等因素的影响,从去年上半年起,全省劳动争议案件开始大幅增长;进入下半年后,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难,劳动争议案件更是呈现大幅增长的势头。2008,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29862,同比增长了139.28%。由于劳动关系在生产关系中的基础性地位,随着经济困难的持续,相关的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民生利益纠纷案件还会大量增加。

  八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因素不断增加。从案件受理情况来看,这次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影响最深的大多集中在化工、纺织、建筑、建材、食品、服装、电子、商贸等领域劳动密集型企业、出口型企业,一旦提起诉讼,极易引发群体性的纠纷。特别是一些企业主采取弃企避债等方式逃避企业债务,造成社会恐慌;债权人集中提起诉讼,造成企业停产歇业甚至破产,直接影响到职工的生存,容易引起群体性对抗。另外,在当前企业资金链趋紧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缺乏规范,非法集资现象有所抬头。由于民间借贷尤其是非法集资涉及人员广泛,一旦所借款项不能收回,往往会引起群体性事件。

  九是社会治安形势面临新的考验。随着经济纠纷的日益增多,各种利益冲突日渐加剧,对社会治安形势产生深刻影响。一方面,在经济困难增多的形势下,由经济纠纷所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哄抢等民转刑案件更加突出,流动人口犯罪、多发性的侵财型犯罪和非法集资、传销、地下六合彩等涉众型的经济犯罪明显增多。另一方面,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甚至关闭破产,下岗失业人员明显增多,许多农民工仍然滞留在城市,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给城市的社会治安管理带来很大压力。此外,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去了务工的机会,这给农民的增收包括农村的稳定带来复杂问题。因此,人民法院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担当起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重任

  面对困难的经济形势和艰巨的司法任务,江苏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促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不断强化依法服务大局意识,采取多种司法应对措施,切实履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最大限度地降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认真开展司法调研,积极主动提出司法建议。针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反映,早在去年8,省法院就专门组织力量,对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各类经济纠纷开展了专项调研,并向省委、省政府呈送了专题报告,提出了相关司法建议。受到了江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充分肯定。江苏省委书记梁保华作出批示:“省高院的调查报告很好,对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民商事矛盾和纠纷增多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提出的对策和建议切实可行。希望各级法院切实发挥审判工作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作用,在各级党委领导下,采取多种措施综合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江苏省政府省长罗志军批示指出:“省高院服务大局的意识和做法很好。请有关部门专题进行分析研究,依法治省,依法行政,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地法院也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司法建议。如,苏州等地法院就企业主弃企避债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作了报告,受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及时采取相应的司法和行政措施,加强企业监管,有效遏制了弃企避债现象的蔓延。

  第二,准确把握保增长、保发展的司法需求,及时出台司法应对措施。为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带来的影响,省法院自去年9月份起相继出台了《关于积极应对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切实加强涉及民生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等涉及经济、民生审判的规范性文件,以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审理因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涉及金融、债务、房地产、企业改制、破产重整等案件。今年1,省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系统提出了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二十条司法措施,并且制定了配套文件。全省各地法院也相继提出了一系列服务经济发展、保障民生利益的具体司法措施,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保增长、促发展的司法规范体系。

  第三,妥善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恢复生机。针对涉诉企业面临的困难,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促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加大和谐司法工作力度,用足、用好司法手段,全力保障企业健康平稳发展。一是建立案件受理绿色通道”,依法受理因经济形势变化引发的诉讼案件,引导相关矛盾纠纷通过司法途径有序解决。二是慎重妥善运用诉讼强制措施,坚持既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能保证债务企业正常经营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财产保全措施,尽可能地帮助有挽救希望的涉诉企业渡过难关。三是以促进交易为原则,规范市场秩序,从严把握合同的解除、撤销、变更,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积极促进合同履行;正确处理因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引发的合同纠纷,依法合理确定违约责任,调整违约金,平衡各方利益;适当放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困难企业的还款期限,对约定企业承担过高违约金和银行利息的根据情况予以调整,尽可能满足企业正常生产流动资金的需要。四是积极运用破产重整等法律手段,挽救濒临停产倒闭企业,加强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通过帮助制订还债计划、设置担保等灵活多样的方法,“放水养鱼引水养鱼”,促成债权人给予债务企业合理的宽限期,帮助其度过暂时的财务危机。

  第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工作机制。省法院专门成立了由院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司法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全省大部分中院和基层法院也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各地法院还根据情况,建立由地方党委牵头,相关政府部门参加的妥善处理重大敏感案件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案件的审理工作。在加强组织领导的同时,省法院建立健全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四项司法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案件审理的统筹协调机制。对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发动的系列诉讼案件,受理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审级法院之间以及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部门之间加强信息沟通,在上级法院的统一指导下集中协调、集中判决,统一执法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健全集中诉讼案件和大要案报告制度。对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等可能存在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案件,全省各级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及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向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报告,特别重大的案件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三是建立涉及经济环境变化案件的台帐制度。全省各级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建立相关案件工作台账,定期汇总分析,及时掌握审判动态。四是建立健全外部沟通协调机制。全省各级法院对于本区域内因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各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激化的案件,及时向党委汇报,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和协调;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为案件审理创造有利条件,为企业和社会稳定提供有益的建议。

当前,人民法院依法服务大局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江苏各级法院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要求,切实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司法应对措施进一步落到实处:一是进一步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下司法审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收集、研判和应对工作。二是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相关司法政策措施。三是认真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依法妥善审理复杂经济纠纷案件的能力。四是深入开展联系企业活动,不断增强服务企业的主动性和有效性。五是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夯实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司法工作根基。

 

200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