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少年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及对策
作者:陈书敬 发布时间:2009-04-22 浏览次数:1047
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球瞩目的社会问题,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审判实践中,我们采取了各种手段和措施来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依然不容乐观。本文拟从总结少年司法审判中遇到的部分疑难问题出发,并结合法院的实际,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略作分析,希望能引起大家对未成年人犯罪新的思考和关注。
一、少年司法审判疑难问题综述
1、庭前调查的方式流于形式。目前,庭前调查的方式主要是问卷调查,被调查对象有被告人、法定代理人以及与被告人有一定联系的社区、学校的负责人等,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们的回答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真实性,通过这种方法很难找准被告人犯罪的真实原因及各方面表现,也难以全面了解其家庭和教育环境状况;同时,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多是涉及家庭背景,对被告人的人格、精神状况等方面涉及不多,由此带来庭审教育的针对性不强,甚至影响对被告人正确裁量刑罚。
2、法庭教育的效果有待改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增设法庭教育是我国的特色少年司法制度,对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起到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未成年犯的家长文化水平不高和法律知识的欠缺,他们不知如何利用这一特殊的教育环境,配合法庭开展教育。公诉人和审判人员由于对法庭教育的方法重视不够或庭前准备不足,不能选择最佳的教育结合点,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大都雷同,导致未成年犯对自己的行为难有深刻的认识。部分辩护人由于是受指派参与辩护,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加之辩护费较少,也影响了其参与庭审教育的积极性。
3、预防犯罪模式单一、滞后。从预防的方法看,多是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制讲座,这种传统的灌输式教育已不能满足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不能有针对性地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从预防的主体看,多是司法部门和行政机关,家庭、学校和社会参与度比较低,没能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预防网络。
4、重新犯罪现象依然严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失调现象,不仅具备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更有其特殊的社会背景和原因。近年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呈现前后两罪间隔时间缩短,团伙化做案日益突出,且前后两次犯罪大多数系财产型犯罪或聚众型犯罪,比如盗窃罪和聚众斗殴罪。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但从调查的情况看,主要是单亲家庭多,父母的不良行为和不适当的教育方法,不仅无助于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后价值观的重塑,反而对其心理矫治起到了反作用;学校对有前科的未成年人的歧视态度,让未成年人对社会产生敌视态度,进而重新犯罪;单纯的、从轻化的未成年人处罚制度导致未成年人轻视刑法的威慑效力,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
二、破解上述疑难问题的具体构想
1、庭审前的调查先行制度
一是设立庭前调查先行制度,不仅对包括未成年人、监护人及相关人的经历、家庭环境等犯罪背景的调查,而且还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心理素质、人格、素质等方面进行犯罪人格的调查,综合衡量未成年犯各方面的情况,将这些调查依据作为判决的理由。二是明确庭前调查相关责任人(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的责任,如果调查人弄虚作假或被调查人有不实报告,隐瞒未成年被告人的相关事实或人格,都严格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三是调查问卷的方法,应尽量选择与被告人无厉害关系的人进行走访,同时走访场所应在避开当事人的场所进行,即以明察暗访为调查的主要方法。
2、庭审中联席教育保护制度
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增设法庭联席教育程序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对教育、挽救、帮助未成年犯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教育的内容、教育的方法、教育主体之间的配合还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一是要精心组织教育内容,应避免雷同而各有侧重,同样内容、同样话语,每个人各说一遍,没有实际意义,应针对庭前调查的未成年犯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达到能触动未成年犯的“软肋”,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二是在教育的方法上,尽量选择最佳的结合点,根据未成年犯自己比较认同、接受的方法,或对其进行严厉的批评或是用真情去感召。三是教育者的发言要和教育者的身份相适应,公诉人在教育时可以国家的法律为基点,向失足少年讲明其行为与法律的冲突点,即坚持以法为依据的教育;辩护人可以就社会道德规范、公民应遵守的行为规则为重点,剖析失足少年的可咎之处,即坚持以理为根本的教育;法定代理人以父母之恨、家庭之悲、亲属之痛为出发点,诉说失足少年的行为所带来的创伤和打击,即坚持以情为手段的教育。合议庭的教育则应扬长避短,用已掌握的材料,对被告人之所以犯罪的原因进行剖析,阐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告知失足少年在社会秩序中应处理好的关系,同时对上述教育者没有到位的教育发言作适应的补充,拾遗补缺。其他教育者则可以通过特殊的身份,用“横向对比、纵向回忆”的方法,促使失足少年回心转意。
3、庭后控制重新犯罪制度
防止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首先要重点规范对问题家庭、流浪乞讨、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等潜在的可能重新犯罪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工作,提前做好社会救济和心理矫治。其次要慎用刑罚,尽量采用非监禁刑,当未成年犯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便开始了公众的谴责和贴上“坏人”标签的过程,此时未成年犯就可能由原来的初级越轨行为发展到继发越轨行为,所以,减少对未成年人初次越轨行为的刑法处罚,而代之以有效的非刑罚措施,无疑是控制重新犯罪的最根本的途径之一,这也是我省“两扩大、两减少”刑事政策的要求。再次要针对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品格特征,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根据未成年人不同的性格特点,分别予以个别化的处罚方法。我们司法实践中现在已开始注重了解未成年人品格特点,将其作为刑罚裁量时的参考因素。最后要建立对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污点消灭制度。刑事污点的存在不仅影响未成年犯的心理矫治,更影响其正常回归社会。故对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建立刑事污点消灭制度,有利于使其在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待遇,改变他们对社会的敌视态度,同时也能促使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顺利融入社会。
4、全方位、多层次的预防制度
家庭、学校、社区等周边环境,构成了未成年人成长的主要社会环境,因此,注重发挥这些场所的管理和教育作用至关重要,如何完善这一作用,建议对策如下:一是规范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机关在预防未成年犯罪方面的具体的职能定位、工作职责和彼此之间的相互配合、衔接关系,建立一个“政府主导、司法机关整合、家庭学校互动、社区邻里互助”预防模式,以防止在预防工作中出现“死角”。二是开展符合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特点的特色创新活动,提高他们学法、用法、守法的积极性。我院在实践中,曾尝试开展了“家教知识进社区”,请教育、法律专家为问题少年及其父母讲解家教的重要性和家教的方法;组织家庭、学校、社区联合开展各种文娱活动、社区劳动、举办各种培训班等,实现了各种资源的整合;在学校开展“模拟法庭”、“争当优秀小法官”、“第二课堂”、“法律有奖知识竟答”等活动,改变传统的灌输式法制教育,让在校学生在轻松、愉悦的学习中掌握法律知识。实践证明,未成年人在这些有意义的组织活动中,提高了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了健康的兴趣爱好,增强了和家人的感情沟通,这种良性循环最终培养了未成年人的自护能力。
综上,少年司法工作涉及预防、审判、维权、帮教等多个方面,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复归社会,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问题,我们需要转变处理少年案件部分理念,并采取具体、符合实际的措施和方法,形成全面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制度体系,建立更加符合中国实际的青少年司法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