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反映“高利贷”借款案件多发应引起重视
作者:溧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4-28 浏览次数:1133
今年第一季度,溧水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1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26%,其中80%以上的案件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借贷利率过高;去年以来受理刑事非法拘禁案件12件,其中因非法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为10件。涉及“高利贷”现象的案件呈多发态势,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环境,同时也干扰了正常的司法审判,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这类“高利贷”案件反映出四类特点:一是涉案标的额大。该类案件的诉讼标的少则数万元,多则数十万,个别案件达到数百万;同时约定的还款期限一般也较短,通常不会超过两到三个月。二是事实认定难度大。该类案件中双方一般约定高额利息在借款时预先扣除,或以本金方式归还,在借条内容上无法反映高利贷内容,致使法院难以从证据本身判断真实的借贷情况。三是引发社会矛盾大。在债务人欠款不还的情况下,一些债权人为追讨债务违法采取雇人暴力催讨手段,极易引发“民转刑”案件。四是执行过程难度大。由于利息过高,一些被执行人无力返还,或认为法院支持“高利贷”并维护不法利益而产生抵触情绪,造成执行困难或当事人抗拒执行现象。
对此,该院建议从四个方面加强对高利贷借款案件的监控,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和群众合法权益:
一是改进对“高利贷”行为的认证方法。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敢于突破对证据形式要件的审查,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必要时法院要加强依职权调查取证,进一步核实旁证材料,严格甄别涉高利贷,只要被告提供真实证据或对一些有其他人在场的“高利贷”案件,应尽可能地传唤证人到庭作证,并将证人证言作为定案的重要依据。证据或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借条中含高额利息,或全部都是利息的借条,法院根据证据证明确系高额利息的,应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是加大对“高利贷”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因属于吸毒、贩毒、赌博等非法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后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因高利贷引起的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形式的刑事犯罪行为,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配合,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打击威慑。
三是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告诫人们在借贷时要注意防范风险、完善合同、遵守法律,使群众能够自觉抵制“高利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秩序良好运行,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是提高金融监管和服务水平。金融主管部门要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列入金融监管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力量对民间借贷进行调查、检查和监督,加强监管力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同时还要努力改善服务质量,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借款服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