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买卖关系中的双刃钢刀
作者:杨德民 发布时间:2007-04-25 浏览次数:2760
我国合同法第49条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表见代理人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关于对该条法律的理解法学理论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单一要件观点认为,只要善意相对人合理信赖就构成表见代理,这一种意见认为表见代理制度的惟一目的在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可以适当放宽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使善意相对人合理信赖的所有无权代理行为都转化为有权代理。第二种意见是双重要件观点认为,表见代理制度具有双重目的既要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又要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维护将交易安全,光有善意相对人合理信赖,本人在实施无权代理行为中如果无过错,则不构成表见代理。由于理论界的不同观点造成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同的法官对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不尽相同,不同的法院会作出不同的判决,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法官也会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案例一 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两公司通过C订立买卖钢材合同,在签订合同时C当着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面向B公司递上一名片,名片上C为A公司的业务副经理,在谈判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时称呼C为经理,两日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C将合同约定的钢材送到B公司,一周后C持B公司钢材收条向B公司索款,B公司按C的要求将部分货款汇往A公司,尚余部分货款汇往另外一公司,C向B公司出具了货款结清的收据。一年后A公司来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其偿还汇往另一公司的货款,一审法院认为C在该买卖活动中是表见代理,其收到货款的行为是代表B公司,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C收货款将部分余款汇往另一公司,此行为未经A公司特别授权,属无权代理,故该行为无效,判决B公司返还汇往另一公司的货款给A公司。
案例二 A公司于1998年在宁开办一货运代理处,代理处负责人王某口头聘有刘某为运单结算员,当年底王某被公司调离代理处,此后代理处的日常工作就由王某与另一人具体负责,2000年A公司下文撤销代理处,2001年刘某与丁某结算2000年前丁某接受代理处按排运送货物的运费,后丁某持此结算单来法院起诉向A公司索要所欠运费,法院甲法官认为刘某与丁某结帐是表见代理,是履行职务行为,判决A公司偿还结算单上所欠运费。2001年该法院又受理陈某起诉A公司的同类型案件,乙法官认为刘某的结帐行为未经公司授权,是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由刘某个人承担,判决刘某给付所欠陈某运费。
案例三 A公司与外地两公司先后签订两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外地两公司业务员均签字同意给A公司返利若干元,后为履约发生争执,A公司在本地起诉外地一公司,本地法院认为公司业务员是表见代理,其签字承诺返利有效,判决一公司给付A公司返利若干元;在此期间另一公司在当地起诉A公司欠货款,当地法院认为业务员只能负责销售,其签订同意返利未经授权,判决驳回A公司的返利请求。
上述案例说明要正确认定表见代理,必须把握好权利外观。我国著名民商法专家王利明教授认为:"尽管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下,代理人并无代理权,但从表面上能够使他人产生合理的信赖,信任代理人具有合理代理权。在此情况下,法律没有理由要求相对人必须仔细与本人(名义上的被代理人)核对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及代理权的范围,也不能责成本人必须随时向公众公示其代理人及其权限。而相对人也只能凭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或本人的某些行为来判断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所以,只要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已经使他人产生合理的信赖,即信任代理人具有合理代理权,构成权利外观,就可能形成表见代理。"
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权利外观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考察:
(1)是否在特定场所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是否在本人的场所实施,从而使他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已经获得本人的授权。如某人在公司、企业营业场所,以单位雇员的身份与相对人实施了交易行为,应当认为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人具有代表单位从事交易的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与本人是否有特殊关系。因为这种特殊关系存在会使他人想念无权代理人已获得本人的特别授权,或当然具有代理的身份。如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雇佣关系等,都可以依据具体的交易情况来认定相对人具有正当理由信赖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3)无权代理人是否从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行为。如无权代理人地本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对外以本人的名义与相对人从事了与其职责相关的民事活动,就可能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4)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所采取的态度的行动。如本人知道无权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是否容忍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是否在代理权终止后收回代理证书或授权委托书;是否有代理权终止、代理期满及时通知相对人。
(5)无权代理人在与相对人缔约时宣称其有代理权的根据。一般来说无权代理人具有以下文书或物件时,可以认为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拥有代理权:第一持有代理证书,代理证书应当记载有关代理事项、期限、内容。第二持有单位印章只要此印章不是伪造的,第三人都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第三单位的介绍信。第四空白合同书。第五如代理人持有委任状、不动产交易时所用的权利证书、借款关系中借据,可认为代理人持有之物具代理权之象征。
此外在适用表见代理时还要注意审查相对人是否善意,是否有明显过错,在从事交易时是否进行适当的审核,这样才能保证交易的安全,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总之表见代理是买卖关系一把两刃钢刀,如果使用不当,不是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损害本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为了防止在买卖关系中被骗,而拒绝使用表见代理,又会影响经济发展,制约经济发展速度,所以为了保护相对人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为了保护相对人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我们在买卖关系也要正确认识、适用表见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