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法院分析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滨海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5-14 浏览次数:1116
一、司法救助开展的基本情况
滨海法院2006年提供司法救助的案件24件,占收案比例的0.82%;2007年提供司法救助的案件26件,占收案比例的0.86%;2008年提供司法救助的案件37件,占收案比例的1.19%。近三年提供司法救助的87件案件中,有减交诉讼费的14案件,免交诉讼费的4件,交通事故伤害38件,占44%;抚育、抚养、赡养案件26件,占30%;劳动报酬案件5件,占6%;其他案件16件,占14%。
二、司法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提供证明较为困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有些生活真正困难的群众,因为与工作人员不熟悉,取证明就有一定难度。
2、是法院经费较为紧张。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开支较大,各项审判设施建设均需资金投入,需要诉讼费来补充办公经费。执行新诉讼收费办法后,诉讼费大幅下降, 许多当事人需要在诉讼费方面给予救助,造成诉讼成本就较大,导致法院办公经费与司法救助之间产生互为消涨关系。
3、司法救助范围较窄。通过缓、减、免交诉讼费方式,降低了经济困难者打官司的门槛,但诉讼中贫弱群体又面临举证难、无钱请律师窘境,案件审理中很多法律问题是当事人凭一般认识意识不到或解决不了的,尤其是在对方有律师出庭支持诉讼的情况下,弱势群体就显得势单力薄。
三、对完善司法救助制度采取的对策
1、简化救助程序。建议统一简化司法救助程序,明确出具公民经济困难证明的职能部门和办理程序,减少当事人行使诉权制约。首先,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次,凡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及其它有效证明出具的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即予以准许,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2、实行联动机制。司法救助制度着重于诉讼费用减、缓、免交,法律援助着重于提供法律帮助减免收费,将法律援助含括在司法救助制度内,可丰富完整司法救助内容,全面保护贫弱群体合法权益。滨海法院与司法局出台了《关于联合开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的实施意见》。对已经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无须再由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直接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的公函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3、建立专项基金。加大基金筹集力度,争取县财政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支持配合,减轻法院救助当事人的压力,保证司法救助经费开支及法院正常办案。
4、扩大救助范围。要适当扩大司法救助对象的范围,将虽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诉讼中出现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和确有经济困难的单位列入救助范围,这些可依法归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其他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情形”,有利于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