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软抵抗”执行中的“情节严重”程度的裁量因素思考
作者:朱艳萍 发布时间:2009-05-22 浏览次数:1171
近年来,笔者发现,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执行阶段采取各种“软抵抗”的方法长期赖债,逃避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越来越多,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威。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导致追究其刑事责任显得困难重重。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对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软抵抗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认定是关键。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其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要同时满足三个要求:一、必须有能力执行,如果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二、须有拒不履行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可是积极的作为,如转移、隐藏可供执行的财产等,也可是消极的不作为即“软抵抗”,如对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三、必须上述行为达情节严重,为便于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就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列举了多种情形。但司法实践中,由于进入执行程序的民事案件类型纷繁复杂,导致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行为无法对号入座,特别是对兜底条款不能正确把握,立法上的滞后带来司法层面上对老赖们的打击不力,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权威性。
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刑法立法精神,最大限度的惩罚与教育犯罪,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行为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拒不执行的时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时间不限于从法院第一次发出执行通知书起算,以被执行人实际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时间达一年以上的。(2)司法拘留的次数。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有拒不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拒不协助执行行为被法院司法拘留2次以上的。(3)拒不执行的数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单以具体标的大小来确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按基本数额与比例原则相结合方法来衡量较为科学,即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数额占所应全部履行标的的百分比作参照,达70%以上的。(4)是否存在恶意规避行为。司法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使用“金蝉脱壳计”即用假调解为自已争取时间来规避法律,达成协议后突然举家消失、转移财产等故意对抗执行的;使用“苦肉计”即用假离婚来非法转移共同财产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5)是否存在恶意债务行为。一些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恶意诉讼导致恶意债务形成的现象十分突出,而这些恶意债务人很有可能在表面证据材料上无法查出恶意,查出有能力,查出故意拒不执行,应予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