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亭湖法院反映当前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难点及对策建议
作者: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6-12 浏览次数:1256
近年来,医疗纠纷成为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难点之一。为此,盐城亭湖法院专门组织调研,对此类案件审理难的现状特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原因分析:
1、事实认定难。鉴于医疗行为具有高风险性和一定的未知性,这类案件中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往往很难统一,医疗过失与医疗风险不易区分。此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经常文字表述含糊,如“不能排除因果关系”、“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虽无过错但存在不足”等,当事人不能信服,法官也感到困惑不解。
2、法律适用难。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处理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一般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的处理则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医疗纠纷案件法律适用“二元化”的现象一直未能得以统一,因此医患双方在诉讼中往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法规各执一词,案件调解难度增大。同时,不同法官也会因认识问题的角度和水平差异而适用不同法律规定,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
3、鉴定结论采信难。由于医学会地位不够中立,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信任,加之鉴定人员很少出庭接受质询,法院在鉴定结论采信上“左右为难”,严重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同时,由于目前法律缺乏对鉴定效力层级的明确规定,当不同的鉴定机构就同一鉴定项目作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时,法官难以取舍。
4、案件调处难。医疗纠纷案件在起诉到法院之前,医患双方大都有过正面交锋,系协商或调解不成才诉至法院。因此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严重,诉讼心态失衡,案件协调处理难度要明显大于其他民事案件,“案结事了”的任务艰巨。
二、对策建议
1、优化整合司法资源,实行专业化审判。建议指定司法实践经验相对丰富的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集中管辖,采取集中审理的方法,提高审判效率,减少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在诉讼过程中有针对性地选任医学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2、就医疗纠纷专门立法,统一法律适用。有权部门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合理、权威的解读,统一医疗纠纷法律适用。立法部门应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单独立法,应将医疗损害作为调整对象,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医疗过失、归责原则、鉴定制度、赔偿标准等内容,统一法律适用。
3、规范医疗纠纷鉴定,提高鉴定结论采信的确定性。应尽快成立地位中立的独立鉴定机构,建立职业化的鉴定人队伍,依法规范鉴定人员的从业行为,提高鉴定人员出庭率。要建立与医疗机构级别相应的鉴定结论层级规则,解决鉴定结论冲突问题。
4、建立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促进和谐稳定。积极探索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减少成诉的纠纷数量,如在医院内部设立纠纷调处机构,成立独立于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处机构等,加强医患沟通,畅通调处渠道,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