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国各地法院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深入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广泛地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在大量应用。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要求,履行了法定执行手续,采取了相应强制措施,穷尽了执行手段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该执行案件即告结案,因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设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有利于真实反映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减少执行积案,有效预防弄虚作假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申请人首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只要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必要的工作、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后,在能够证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即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设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并以此作为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并不是说只要履行了法定的执行程序、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就可以终结结案,必须对此作出严格的条件限制,防止滥用。一般来说,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必须做得四个"执行穷尽"即穷尽执行程序、穷尽调查手段、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和穷尽执行制裁措施。

1、穷尽执行程序。执行机构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公正执行,如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通知)和财产申报令等等,凡是法律有规定程序的都应当遵照执行能够,确保首先做到程序公正。

2、穷尽调查手段。当前,执行难度较大的是因当事人恶意逃债,转移财产,使法院难以查寻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机构主要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和必要的依职权取证,正确运用好查询、搜查等调查手段,全方位了解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性权利,如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无形财产等等,同时要善于发现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线索与迹象,要善于发现有无被执行主体扩张的情形,防止有能力执行的当事人逃避执行。做到有证据材料证明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生产生活情况,即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

3、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具体方法和手段。执行机关应依法采取与案件情况相适应的执行措施,如针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扣留 、限制出境等控制性执行措施;划拨、提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处分性执行措施;对特定物的强制交付;对不动产的强制管理;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措施;强制迁出房屋与退出土地;公告限制高消费、审计执行和执行听证;以劳务抵债、以经营权抵债;等等。要做到有证据材料证明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经济收入只能维持正常的生活生产需要,没有剩余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的。只有在执行机构已经穷尽了应当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才能最终确定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4、穷尽执行制裁措施。当强制执行措施无法实施或实施过程中遇到阻碍时,执行机构必须用制裁的手段(例如罚款、拘留等)来排除妨碍,这些制裁手段以人身强制为原则,称为执行制裁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凡准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人员都要通知申请人谈话,征求申请人的意见。谈话时,执行人员要将执行过程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讲明省高院的规定,申请人表态必须是真实自愿的,执行人员要将谈话过程详细完整记录下来。必须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的,且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证明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履行了法定的职责和手续、穷尽了法定强制执行措施、能够证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才能依法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此次申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必须载明尚未履行的债务数额,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以此裁定为依据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