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情与法之间
作者:弘法 发布时间:2009-07-13 浏览次数:744
本网宿迁讯:家住泗洪县曹庙乡梨园村的裴赶,由于小时候患小儿麻痹症,一条右腿落下终身残疾,快40岁了还没有娶上媳妇,一直和父母在一块生活。他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裴赶不能从事体力劳动的农活,平时就是靠手工编折子(芦苇编成约
天上掉下个“傻”妹妹
2006年夏季的一天,裴敢乘着早凉,坐手摇(轮椅)车到乡集上去理发,刚摇出不到三里路,在乡间的小道上,一个蓬头垢面浑身脏兮兮的女子拦着他的车子冲他傻笑,他一看那女子,样子像个愣子,他便想躲开,可是那女子只是傻笑,裴敢向她问话她也不答,裴敢心想,谁家的小愣子走失了,家人一点非常焦急的,放在路上说不定能被热死或饿死,出于同情,裴敢就叫女孩跟自己回家吃饭。回家后,裴敢母亲帮女孩换洗干净,女孩就在裴敢家中住下了。
收留了这名女子,裴敢才知道麻烦惹大了,这女子平时不说不讲,不知道姓什么叫什么,更不知道是什么地方的人,高兴时就傻傻地笑,而常常是突然地发病,打人咬人,也咬自己,家里的碟子碗没有过一个礼拜就被她砸光了,窗子上的玻璃也被打的支离破碎、千疮百孔。裴敢和家人商量,想办法尽快把傻子送回家。之后,裴敢向邻居们打听女孩家的住址,但是没有人知道的,裴敢又把女孩送到派出所,让其帮助女孩找到家,派出所采取在周边县市走访、张贴认领启示等方式寻找智障女的监护人均没有结果,后又把女孩送回裴家。
被告发成为犯罪嫌疑人
三四个月后,好心的邻居们建议说,裴敢都快40岁了,又是残疾人,上哪儿去找女人啊,不如就同小愣子在一起过算了,过两年说不定能有个一男半女的,将来也好有人照应了,裴敢的家人采纳了邻居的建议,便同意裴敢与女孩同居了。
法院作出以人为本的判决
案情非常简单,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后,按照诉讼程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裴赶下肢严重残疾,2006年夏季的一天,其坐手摇车到本县曹庙乡曹庙街理发途中,见一名无人照看的智障女在路边便将其带回家中照料,数月后,在邻居的提议下与该女同居生活,并于
泗洪法院认为,裴敢明知是智障女子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裴敢出于同情将流离失所的智障女带回家中照料生活,经邻居建议娶其为妻子并开始同居,其目的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上对该女尽了照顾、抚养义务,故犯罪情节轻微,应免予刑事处罚。面对生存权与性权利的冲突,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做出以人为本的选择。
相关法律链接及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苦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而与其发生性交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这是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法院裁决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通过该案,确有必要引起我们对民意与司法视点差异的研究,有必要深思刑法对女性精神病患者、智障者性权利保护规定。
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在于:加强对女性精神病患者、痴呆者这一无性防卫能力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因为该类人员没有意思表达能力,无行为能力,故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样的手段与其发生性行为,均不是其意志自由的体现,符合强奸罪的构成。将此种行为规定为强奸罪,有利于保护女性精神病患者、痴呆者的性权利。但具体到本案,对裴敢追究刑事责任,却不符合公众对事件的直观感受,使民意不悦。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反差?关键在于,司法与民意的视点存在分歧。裴敢因为下肢严重残疾,39岁了依然打着“光棍”,事实上他也是一个弱者,他需要爱,需要一个家。我们的社会救助体系还远远不能满足救助者的需求,在智障女流落街头的时候,社会无以救济。而正是出于爱与家的需要,裴敢将流落街头的智障女带回家中,给她提供生活保障,后同居生活,相互依靠,并生育一女。这是两个可怜人的“幸福世界”,很容易激起公众同情。然而,当该女子有“家”的生活时,法律却偏偏在这个时候站出来说“这是犯罪,是强奸”,欲对一个与其同居的救助者课以刑罚,一副冰冷的面孔。正是这个显明的反差让民意追问司法:“那个女人流落街头的时候,你们这些机关在干什么?”至此,争议已经不再是对智障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公众对智障女生存权保障问题的追问。社会既然不能保障智障女的生活,为何还要将娶其为“妻”、给其生活尊严的保障者绳之以法?法律是保障人的生活秩序,让人生活得更好,而不是让人无法生活。因此,在适用法律时不仅要考虑对智障女性权利的保护,同时也要考虑她生存权的保障。
然而,本案裴敢的“婚姻”无论任何都是不合法的。因为智障女是否嫁人应该由她的监护人来决定,而到目前为止,智障女的监护人并没有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