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滨湖法院反映推行民商事案件快速审理机制遇到的障碍并提出解决建议
作者:钱伟东 赵文清 发布时间:2009-07-15 浏览次数:1110
无锡滨湖法院自2009年4月起试行民商事案件的快速审理机制,2名速裁法官至今审结案件258件,调撤率为83.14 %,平均审限7.4天,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该项机制在运作中还存在一些障碍。
一、障碍
1、快速审理机制与简易程序的关系法律定位不明。目前所推行的民商事案件的快速审理机制都是局限在民诉法规定的简易程序的框架下进行的改良式尝试,无法突破简易程序的规定,还不足以支持快速审理机制成为一种独立的简易纠纷快速处置程序。
2、社会对快速审理机制存在不信任的排斥心理。部分当事人对快速审理机制简便的审理方式、较短的审理期限表现出不信任心理,担心案件是否得到了慎重处理,甚至认为快速审理机制的运用不利于其个人权益的充分保护,从而对该机制的适用存在较为严重的排斥心理。
3、快速审理机制对当事人缺乏利益上的鼓励。目前快速审理的改革方法多集中在对庭审程序的适度简化,对法律文书的简化,对传唤方式等庭前准备工作的简化等方面,其案件受理费标准与其他案件并无差异。除情况紧急的追索债务类案件,原告当事人并无主动选择快速审理的利益动因。对于被告当事人来说,其也无法以自觉到庭、自认、自觉履行等配合快速审理机制的行为获得利益鼓励。因此被告更多地会以不同意放弃答辩期、不恰当地提出管辖异议等方式排斥快速审理机制的适用。
4、法院系统对快速审理机制的认知存在不同意见。由于推行快速审理机制的法院大多成立了专门速裁机构,打破了原各业务庭室受理案件类型的平衡,直接导致了法院内部各部门的各项审判管理考核数据的变化,因此,法院系统对推行快速审理机制的必要性、可行性仍存有不同的意见。
5、上级法院对快速审理机制缺少统一的条线管理。快速审理机制主要是在基层法院推行,上级法院没有与之对口管理的部门。原民一、民二条线管理一般也不包括基层法院设置在立案庭或独立设置的速裁机构,上级法院很少进行对口指导。
二、建议
1、从立法上解决快速审理机制的定位问题。建议立法明确快速审理机制成为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并行的独立程序,专门适用于解决简易民商事纠纷。
2、突破简易程序的规定赋予当事人选择快速审理机制的司法利益。通过降低受理费标准、缩短答辩期、一审终审、可快速执行等措施,倡导、鼓励原告当事人选择快速审理机制,引导被告当事人不滥用各项抗辩权利,接受快速审理机制,自认并自觉履行义务,化解矛盾纠纷。
3、落实快速审理机制的管理部门。上级法院应当尽快指定一个部门,协调、管理各基层法院的快速审理机制的试行工作,促进各法院取长补短,共同推进民商事快速审理机制的完善与发展。
4、加强快速审理机制的法制宣传。通过快速审理机制与假日审判、巡回审判等司法便民措施的高度结合,加大快速审理机制司法为民的宣传力度,赢得群众对快速审理机制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