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类经济体的不断增多,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所审理和执行的案件中,涉及到评估拍卖的案件将会越来越多,所涉足的领域将会越来越广,要求也将会越来越高。做好评估和拍卖工作,不仅是保证案件数质量的提高,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需要,而且是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保证。目前,在评估拍卖上各级都想了好多办法,也出台了一些成形的规定,内部制约逐步形成,但对拍卖评估机构的监管,内外互动制约机制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制度,导致了一些不该发生的事情发生了,不该出现的问题出现了。最近,发生在徐州、无锡拍卖中的事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发人深思,暴露了评估拍卖中的潜在问题。事实证明,没有监管和监管不力,在相当大的本位利益诱惑面前,就会导致有些人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甚至违背有关法律,暗中操纵评估拍卖事宜,使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失,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受到流失,法院的形象受到影响。在新形势下,法院在对外委托中如何有效地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监管问题日渐突出,如何提高评估、拍卖的公信度,确保评估、拍卖合法公正,亟待需要各级研究解决。

笔者认为,目前,在评估拍卖监管上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法律间脱节,监管无法可依。无论是《拍卖法》,还是法院的有关评估拍卖试行规定,仅对自身内部职责、程序、违规行为处理作了规定,但对相互间如何加强监管没有作任何的规定。《拍卖法》中仅指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拍卖业实施监督”。1997122,国家工商总局发了一个贯彻实施《拍卖法》的通知,通知中说:“严格监督拍卖活动,可以派员到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工商部门仍处于对拍卖业资格审查,企业登记注册上的监管,但对拍卖实施过程中违规行为的监管仍处于盲区和空白,也可以说根本没有参与到监管中。在法律上还没有委托部门参与监管之职责,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外委托,要求拍卖时到场监拍,也是处于表面上的监管,根本不能防止暗箱操作和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因而出现了监管的没有实施监管,无职监管的参与监管有无法无据,监管成了有其名无其实。二是个案具有特殊性,监管无从体现。评估、拍卖公司能否合法操作,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法院的公正与效率。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例,案件涉及的领域很广,种类繁多,情况各不相同,尤其是倒闭企业、资不抵债老板外逃的案件,在审理中审判人员只能负责对其资产的查封,而不可能对堆满仓库的东西实施清点。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人员也难以做到全程陪同评估、拍卖人员的具体操作,就是在场也是“看客”而已,审判员、执行员和司法鉴定管理人员不是从事其专业的人,根本担当不了监管之职。三是工作专业性强,监管无法落实。评估、拍卖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特殊行业,对评估和拍卖的监管,只有具备专业性知识的人才能胜任监管之职,执行人员和司法鉴定管理人员都不具备相关知识,要外行去监管内行是一个非常难办的事情,监管很难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加强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管是一项涉及面广,且较为复杂的工作。在实践中笔者认为,要从三个方面加以监管:一是要建立依法监管机制。国家要对相互法律进行完善和配套,法律及规章要形成完整统一的体系,尽快出台评估拍卖法律监管和制约机制,真正实现法律相互衔接,监管相互渗透,权力相互制约,全方位形成依法监管,有法可依的法律监管体系。二是建立委托监管机制。新形势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法院将占大多数,作为委托单位如何参与监管是一个新课题,也是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新形势下,笔者认为最好的方法是实行竞拍登记与拍卖分离。登记由法院负责实施,竞卖人统一到法院登记,经审查合格后,按规定收取拥金,再行委托拍卖,由拍卖公司组织竞拍,拍卖也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拍卖形式,真正形成登记与拍卖分离,相互制约,有效防止人为造成的流拍现象、为私利的暗箱操作、监管浮于表面、黑社会从中阻挠拍卖等不良问题的发生,从制度上确保评估拍卖的公正、公平和合法。三是要建立群众监管机制。在现行监管模式下,作为主管的工商部门,要建立监管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向参加竞买者发放拍卖告知书和举报电话,告知法院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拍卖公司哪些行为和做法是违法的,可以向工商和委托单位举报。同时,要向建筑行业一样,尝试建立评估拍卖监理机构,除了有评估拍卖公司,还有评估拍卖监理公司,让专业人员监管评估拍卖操作全过程,切实依靠行之有效的制约制度,管理好评估拍卖工作,把公正与效率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使评估拍卖成为法院的“阳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