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715,时任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在动员部署建设“法治江苏”会议上提出:“到2020年,江苏基本实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做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建成法治江苏。”

法制,是一个国家静态的法和法律制度的总称。法治,则是法和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动态反映,同时也表征着一个国家或地方处于依法治理中的一种良好状态。由“法制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化的过程,是一种全社会政治实践的过程,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过程。建设法治城市,就是要让良好的法律制度、法律信念覆盖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保持理性运行,让法律法规、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与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相辅相成、相伴相生,从而形成和谐、稳定、有序而富有城市地方特色的社会文明状态。

一、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

公民法治意识包括权利意识、法律信仰、守法意识等内容。其中,核心是对法律的信仰。建立起坚定的法律信仰,方能够妥善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遵照法律履行自身的义务,并在潜移默化之中做到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因此,强化普法教育,提升公民法律素养,是法治城市建设的坚实基础。

1.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教育。作为政策制定者和社会事务管理者的领导层,学法用法既是其自身工作的必然要求,更是一种对普通公众所给予的示范。通过这样的身体力行,使法治的力量得到更好的彰显。因此,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党委中心组学法、自学、法制讲座和法律培训等学法制度,在完成基本法律知识学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及时地学习新的法律,保持法律知识积累的与时俱进。同时,推行任前和任职学法考核制度。一是将法律知识考核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资格条件之一,在提请任命前,由任命机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二是作为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每年年终组织学法考试,考试成绩直接与年度考核挂钩。

2.公务人员学法用法教育。公务人员是受国家委托从事社会事务管理的执行者,学好法、用好法是其切实履行好职责的必然要求和首要条件。在当今社会各类矛盾凸显期,这一要求显得尤为迫切。各级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制定并落实公务人员学法总体规划,将公务人员学法纳入正规培训渠道,建立起学法长效机制,为正确用法打好基础。并作为任用和晋升的条件之一。

3.青少年的学法用法教育。青少年处于生理、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易于接受新事物,易于受到环境影响。因此,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校内教育。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各项措施。发挥法制副校长的引领作用,通过开办法制教育讲座、组织法制教育活动等形式开展工作。注重加强对法制副校长的培训,提升法律素质,针对青少年的特点、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强化教育效果。二是校外教育。充分利用公开资源,加强校外法制教育基地建设,让学生在学习课本知识的同时,较早地接触到司法的运作,真切地感受到法律就在自己身边。公安、工商、文化等社会管理各个领域的职能部门应当特别重视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为学校师生创造安全、和谐、健康、稳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外来务工人员的学法用法教育。在现代城市,尤其是经济较发达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已成为城市建设的一支生力军。与此同时,这一群体中,刑事犯罪尤其是侵财型犯罪的高发,种种不够文明的行为举止等都是城市管理中亟待重视的问题。由于这部分人员流动性大、户籍与常住地分离,且其中绝大多数整日忙于为生存而劳作,因此几成法制教育的真空地带。可以考虑采取疏导与教育管理并行的方式,有针对性地提升这一群体的法治素质。一是关注外来群体的生存状态,帮助他们增强维权意识,改善就业、就学、就医、居住等基本生活条件,消除违法犯罪隐患。二是推行“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外来务工人员岗前法制培训和常规法制教育,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5.普通市民的学法用法教育。一是强化基层民主化建设,提升普通市民对民主政治的知情度与参与度。通过人民陪审、政策听证、开放议政、法律讲坛、热点问题讨论等机制,扩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广度和深度,使崇尚法治成为一种普遍的精神境界,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应用法律成为一种普遍的精神需求。二是及时开展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特别是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法律。充分利用大众传媒,通过权威解读、策划宣传等方式,让群众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以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三是推行“送法进社区”活动,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除司法行政部门之外,公、检、法以及工商、税务、卫生监督等行政执法机关均应当积极参与到送法活动中来,通过巡回办案,开展法律咨询,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展板、板报等形式,宣讲法律,弘扬法治。四是重视重要纪念日的主题宣传,强化宣传效果。在每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6.26国际反毒品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特殊纪念日,通过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丰富多样的宣传模式,反复开展法制教育,让法治意识深入人心,逐步形成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

二、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

建设法治城市, “有法可依”是必备前提。只有将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或需要规范的社会行为用法律规范加以确定, 才能让百姓有法可依,也为执法行为提供依据,让管理和被管理者均有章可循。而符合自由、秩序、权益、正义等立法基本价值,公正、公平、效能的“无缝隙”管制度设计,可以让法的观念、意识、具体规定深深渗透进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指引着每一名社会成员的行为,而不是仅仅依赖个体的良知、道德的评判,甚至是偶然的意念做出选择。

诚然,法律永远是滞后的。对于司法和执法的实践来说,法律供给相对不足的状态是客观存在的。但这样的客观现实不应当成为推进立法建设的阻滞,而应当是一种需求上的助力,以期尽可能降低这种供给上不足的比例。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从夏周到明清,从近代到现代,法治建设走过了一条漫长而曲折的道路。改革开放以来,因法律移植导致“水土不服”的事例亦有发生。应当充分考虑本土国情,又不能囿于本土国情;要充分汲取域外经验,亦不宜完全推崇域外经验。则现代中国法治建设应当正确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对本土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特别是对儒家伦理的批判、继承和发展;二是概括和总结法治发展历史进程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三是汲取世界法治的先进思想和文化。

1.地方立法。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完善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保障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科学、民主为原则,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使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五个文明”建设需要,能够让国家的法律得到正确、全面、顺利的贯彻实施。

2.政府规章。行政规章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在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的进程中,政府的各类行政规章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当进一步完善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推动公共事业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应对突发社会事件等领域的政府规章体系,更好地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和谐稳定。

3.依法行政管理制度。各类行政执法机关,尤其是公安、市容、交通、工商、城建等部门,权限大,与老百姓接触多,受到的关注度也高。在群众的心目中,这些部门的执法形象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代表了政府的形象,其执法水平也折射出政府的法治建设程度。因此,必须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管理制度的建构和落实。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执法对象、程序、具体行政行为等予以严格规范,对执法人员的职业形象、文明用语等都作出明确要求,以切实加强行业依法管理力度。

三、法治诚信政府的构建

打造法治诚信政府是法治城市建设的关键所在。

1.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形势变化、实际需要,适时清理、及时修订。同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好新政策、新文件的制定工作。新修订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

2.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按照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不断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

3.科学的行政决策制度。应当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一切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决策机制。对涉及全局、影响重大以及与市民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通过集体民主讨论决定,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4.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应当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坚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纪律教育,不断提升职业精神、职业能力和执法水平,依法办事、清正廉洁。

5.健全行政监督机制。落实依法行政“四项制度”,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行由人大、纪委等专门机关督查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机制,科学、全面地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四、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追寻者和捍卫者;公正,既是司法的核心价值,也是老百姓对司法机关的最大期望。司法的公正是法治城市建设的强大助力。

1.人民法院。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为宗旨,深化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坚持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与形象公正并重。全面强化各项审判职能,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进一步强化调解职能,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修复社会关系,缓解执行压力,促进社会和谐。

2.人民检察院。继续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规范监督程序,提高诉讼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切实加强对各类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推行“检务公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

3.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司法队伍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实行科学、公平、效能化的人事管理机制,加快法官、检察官职业化建设。改革和完善法官、检察官培训和惩戒制度,努力选拔和培养复合型、高层次的司法专业人才。

五、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律师、公证、仲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体系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完善各项制度,严格行业监管,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是法治城市建设中不容忽视的内容。

1.完善法律援助机制。为弱势群体、困难家庭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主管部门应当理顺体制,规范运作,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努力为援助对象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把政府的实事办实办好,为人民服务好。

2.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强化对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和中介机构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切实解决诚信、收费等社会关注问题,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服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拓宽和规范法律服务体系,促进法律服务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六、权力监督体系的完备

权力的不平等性和可交换性决定了任何权力一旦不受制约,便必然走向腐败。建立完备的权力监督体系无疑是法治城市建设的重要保障。

1.人大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职责,强化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工作的监督。可以通过定期听取汇报,随机考察,定向调研、访谈,查阅工作台帐等多种形式进行,以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评议并通报。相关单位应积极整改,及时反馈。

2.政协监督。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对法治城市建设的各领域工作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和民主评议,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

3.层级监督。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通过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行政执法审核制度、案件流转内部监督制度,形成执法层级监督体系。

4.舆论监督。传统新闻媒体及网络等新兴传播媒介,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群众在不断增强法治观念的同时,监督司法公正,监督依法行政。

5.民众监督。开通市长热线、行政执法投诉电话、网上投诉窗口等,畅通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及时解决与民生关系密切的、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