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涉农案件应把握好五个要点
作者:董正远 发布时间:2009-08-05 浏览次数:1342
在我国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农民群众之间的各种利益摩擦和矛盾纠纷越来越普遍,相应地各种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当事人双方均为农民或农民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逐年增长,而此类案件的执行则成为各级人民法院所共同面临的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如何解决执行难,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认为,执行涉农案件应把握好五个要点。
一是抓重点、带一般。有些被执行人是村委会干部、“难缠户”或“钉子户”,对这些被执行人的执行工作往往更能引起群众的关注,要求有强有力的措施和不同的策略。而搞好了对这些人的执行,就能以重点突破带动全局,做到“走好一子,满盘皆活”。
二是区分“执行季节”和“非执行季节”。由于农民的耕种、收获严格按照季节来进行,所以他们的投入与支出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特别是生活条件较差的被执行人,春耕、秋收期间手头较紧,有限资金基本用于农业生产,这时如对他们采取措施,往往直接影响当年生产的正常进行,促使矛盾激化,造成被执行人的对立情绪,从而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会太好。而在秋收后、春节前,则是他们的“收获季节”,被执行人往往会有部分积蓄,如在这一阶段搞集中执行,往往事半功倍,保证执行案件的有效执结。
三是正确对待执行中的协助人。对于在农村执行案件中,负有协助义务的信用社、邮政储蓄所、乡政府、村委会等要注重法律宣传,使其认识到协助法院是应尽的法律义务,做到由被动的消积协助变为主动的积极协助,积极提供线索,参与执行,这样,法院的执行工作就能真正少走弯路。
四是注重执行案件中的有利与不利因素。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注意掌握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包括现有的履行能力及生活条件的发展情况,对这些因素进行细致的分析,区别对待。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要坚决采取强制措施;而对那些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如果也采取强制措施,就会给被执行人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甚至剥夺他们生产和生活的条件(如变卖所使用的农具、居住的房屋、农作物种子等),于理于法都不妥当,这样不但不能保证案件的有效执结,还容易加剧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于这类执行案件,建议采取缓期执行、分期执行的方法,使连续执行走向良性循环的状态。
五是要树立教育为主、强制为辅的执行理念。强制执行是执行工作中的重要手段,对于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一味拖延,甚至阻挠,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可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对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但强制手段这付“良药”,并不能包治百病。有时对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使其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尤其是在执行相邻关系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婚财纠纷等难度大、易激化矛盾的案件时,更要注重把法制宣传与强制执行有效结合起来,使案件顺利执结,真正达到案结事了。在执行中,法制教育可以做到教育一人,影响一片,起到一案带动多案的良好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