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撤销缓刑后的犯罪分子能否再宣告缓刑
作者:董正远 陈庆奎 发布时间:2009-08-10 浏览次数:1473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经常会碰到对撤销缓刑后的犯罪分子能否再宣告缓刑的问题,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能否再适用缓刑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缓刑期间发现新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说明犯罪分子认罪不彻底,想蒙混过关,不具有真诚悔罪表现,也就不再具备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数罪并罚后不应再宣告缓刑。
2、缓刑期间再故意犯罪,说明犯罪分子不思悔改,继续危害社会,主观恶性较大,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与累犯有相似的特点,故数罪并罚后不能再宣告缓刑。
3、缓刑期间过失犯罪,被告人虽主观上不想再危害社会,但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后果,一般情况下已不再具备缓刑的推定条件,数罪并罚后不宜再宣告缓刑;但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再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了,数罪并罚后仍符合适用缓刑的其他条件的。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或者发现漏罪的,如果新罪或漏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就不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形了,应当依照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撤消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应予折抵刑期。如果所犯新罪是过失犯罪,就免予刑事处罚后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的,仍可以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