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机制较之《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时期有很大改进, 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由此导致鉴定不公的问题仍未解决。由此,司法鉴定科组织专门调研, 对现行鉴定机制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医学会的中立地位遭到挑战

作为医疗事故鉴定主体的医学会,虽说是独立存在的医学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其鉴定人员多为从本地区各大医院中临时抽取的知名医生,在对同行的医疗行为进行判断时,难以保障鉴定的中立性,其公正性受到影响和质疑。

二、鉴定结论集体负责制受到质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 不实行个人负责制, 这样就很难追究鉴定人的责任,让人无法对鉴定结论信服。

三、近邻鉴定现象普遍存在

所谓近邻鉴定, 即一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 由该地的其他医生作为鉴定专家进行鉴定。由于医疗专业技术性很强, 客观上存在着专业圈子,近邻现象使得在事实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专家成为鉴定人, 导致鉴定人回避制度的形式化, 不利于维护鉴定的形象公正、实质公正和鉴定的权威性。

四、鉴定事故鉴定结论的质证流于形式

由于医疗事故鉴定为法定鉴定方式, 专家鉴定组为法定鉴定机构, 鉴定人不屑于出庭质证,导致鉴定结论中的许多关键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澄清,鉴定结论质证流于形式。

五、两级鉴定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市级、省级的二级鉴定,但如果两级鉴定的鉴定结论不一致,其效力如何,未作规定。在两级鉴定所做结论不同时, 当事人双方各执一端,坚持要求法院采信对自己一方有利的结论, 而法官又非医疗专业人士, 面对两种鉴定结论往往难以取舍。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建立职业化的鉴定人队伍

成立非营利性、公益性的鉴定机构,建立职业化鉴定人队伍,维护鉴定机构的中立、独立地位要建立全国统一的鉴定专家库,以便充分挖掘和运用全国范围内的鉴定人才资源, 更好地保障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 避免近邻鉴定现象。

、实行专家个人鉴定制度。

鉴定结论应由参加鉴定的每个成员签名后方能生效,同时,应当规定鉴定专家负有出庭接受质证的义务, 对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鉴定结论错误要追究责任。

三、采用隐名鉴定制度

    即向鉴定人送审的材料应隐去医患双方的姓名或名称; 以避免圈子效应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带来的不良影响。在鉴定人组成上, 除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之外, 应有至少一名争议发生地所在市级辖区之外的专家;

四、实行一次鉴定制度。

即医疗事故鉴定实行一次鉴定,对鉴定结论的争议可通过鉴定人出庭质证、鉴定机构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方式解决, 当事人双方亦可聘请专家证人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五、增加异地鉴定。

为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应取消鉴定的地域限制, 增加异地鉴定, 让双方当事人选择他们信得过的医学会来鉴定, 卫生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也可以酌情移交、委托非当地的医学会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