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今年八十岁的老人李秀莲八年前与老汉王来喜再婚,两人虽然都各自有子女,但两人婚后的感情很好,身体不错的李秀莲一直照顾着王来喜的生活。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3月王来喜因发生意外而去世,李秀莲却因为丈夫留下的31万元和房屋等遗产和丈夫的养子王伟发、继女方雨晴打起官司。
老人:丈夫没留遗嘱要求法定继承
李秀莲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讲出了事情经过,李秀莲与王伟发、方雨晴的父亲王来喜于200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王伟发、方雨晴分别是王来喜婚前的养子与继女。2008年3月19日,王来喜发生意外去世,没有留有遗嘱。王来喜生前留有数张国债凭证和银行存单,金额合计为31万元,其中24万元国债或者存单现在王伟发处保管,其余7万元现在方雨晴处保管;另外王来喜生前有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夫子庙附近的房屋一套,面积90平方米。此外,王来喜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补发工资及抚恤金、丧葬费已全部由王伟发领取。上述财产国债及银行存款以及工资的一半应为李秀莲的财产,另外的一半和房屋为被继承人王来喜的遗产,应依法由李秀莲与二被告共同继承。然而,被告王伟发、方雨晴为达到侵占原告财产的目的,于2008年5月1日撇开李秀莲的监护人,在其神志不清、没有判断能力的情形下,诱使李秀莲在拟定好的《商谈纪要》上签字,并以此为依据,不同意与李秀莲依法分割上述财产。现请求法院:一、依法确认2008年5月1日《商谈纪要》所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无效。二、依法对王来喜生前所遗留的国债和银行存款31万元及其利息进行分割,确认原告对其中155000及利息享有所有权、对剩余155000及其利息,原告享有1/3份额的继承权,被告不得侵占。三、依法对王来喜生前所遗留的位于南京市夫子庙附近的房屋产权进行分割,确认原告对其享有1/3份额的继承权。
养子:购买墓地后已没有遗产可分
王伟发在法庭上讲出了事情的另一面,王伟发认为,5月1日所签订的分配方案是建立在王来喜生前个人的意愿基础之上的,而且李秀莲一直声称王来喜生前给她写过欠条,但在5月10日李秀莲和其儿子在办理交款手续时拿出的却是一张收条。此收条完全体现出王来喜生前已对原给原告的9万元改变了态度,意为将其收回不再给原告。此外,王来喜的存款并不是协议中提到的31万元,实际并没有这么多。王伟发还说到,父亲王来喜与原告结婚到现在,自己主要用的钱都是有记录的,一共15万元多,加上购买墓地的用款,已远远超出30万元,就是把抚恤金算上都是不够的。因此,父亲王来喜实际已没有存款可供分配,原告李秀莲也就不应该再主张分得9万元。
继女:父亲的钱都用于他老人家的后事上了
方雨晴在法庭上讲出了有关遗产分配方案的出台的经过,“分配方案是在原告李秀莲一再催促下而安排商谈并确定的,在父亲王来喜去世不到三个星期李秀莲就一再提出分钱的要求,并带着其小女儿到父亲单位去找有关领导要钱,并说我们不管她,是我们叫她去找单位领导的。而且,分配方案与协议完全是李秀莲自己提出来的,我们都满足了她。”方雨晴还讲到“李秀莲所谓的血管性痴呆在我们平时接触中从来都没有听说过,也有相关证人材料四份,在与她的谈话中可以非常清晰地判断出她当时大脑清晰、思维正常、语言也非常流畅,她自己也只是说有时会犯一点偏头痛的小毛病。5月19日的诊断与5月1日的谈话中相隔19天之久,与《商谈纪要》无关。况且父亲的存款与抚恤金都用于他老人家的后事处理与购买墓地了。
法庭:签订《商谈纪要》时原告有民事行为能力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秀莲与王来喜于2001年2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王伟发、方雨晴是王来喜婚前的养子与继女。2008年3月19日,王来喜去世,未留有遗嘱。2008年5月1日,李秀莲、王伟发、方雨晴等签订《商谈纪要》一份,对王来喜的遗产进行了分割。其中第一条内容为:根据王来喜脑溢血发病住院期间,他从病房回到家中将存款作了初步分配方案,给李秀莲两张存单共计玖万元,其他存单给了王伟发保管,其中壹张拾伍万元给了王伟发,后又找到两张存单计柒万元给方雨晴,经协商大家同意这个存款分配方案,其余存款用于王来喜的后事处理,由王伟发负责完成。注:王来喜生前在病情好转时又将给李秀莲的玖万元和方雨晴的柒万元存单要回,并给李秀莲写了一张玖万元的欠条。第二条内容为:关于王来喜的夫子庙附近的的住房,暂时借给李秀莲居住,直到李秀莲百年。李秀莲百年后此房产由王伟发与方雨晴共同继承,与其他人无关。在此期间王伟发、方雨晴也可以前往居住,并照顾李秀莲(时间从08年7月1日起)。李秀莲、王伟发、方雨晴均在该纪要上签字确认。
案件审理中经原告申请,2008年11月经司法鉴定李秀莲患血管性痴呆,但在2008年5月1日签订《商谈纪要》时的意思表示真实,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同时查明,王来喜去世后,其生前所在单位从2008年5月份起停发王来喜离休工资等相关待遇,并一次性发给抚恤金72830元,王来喜名下的财产有,国债4万元、储蓄5万元、建行存款43359.51元,工行存款44028.84元,以上款项共计250218.35元,均由王伟发保管。王伟发提供2008年5月26日其与安徽某公墓管理处签订《购墓协议书》以及相应的票据,根据该《购墓协议书》以及相应的票据,王来喜墓穴位总价为278900元。
判决:子女买墓地没和继母商量 继母应得九万元
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原告李秀莲,被告王伟发、方雨晴自愿于2008年5月1日签订的《商谈纪要》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实是王来喜的继承人对王来喜遗产的一份处理协议,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按照《商谈纪要》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王来喜去世后,可以确认的遗产有250218.35元及座落于秦淮区夫子庙附近的房屋。双方均认可《商谈纪要》对货币与房产是分开单独处理的。从第一条内容上看,各方实际上对王来喜遗产中货币部分作了处理。即原告应分得9万元、被告王伟发应分得15万元,被告方雨晴应分得7万元。余款用于王来喜的后事处理,由王伟发来完成。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当时商量处理遗产时还没有联系安葬的事情,而王伟发、方雨晴购买安徽总价为278900元的墓穴位,并没有和李秀莲商量,对其没有约束力。关于座落于秦淮区夫子庙附近的房屋,《商谈纪要》对原告的居住权以及两被告的继承权约定具体明确,不存在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的问题。依法判决:被告王伟发给付原告李秀莲9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