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发区法院以“能动”司法服务“三保”
作者:王锦辉 发布时间:2010-01-08 浏览次数:401
本网南通讯:受金融危机影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发和高发状态,南通开发区法院受理案件中,金融、劳务、房地产、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等案件呈上升态势。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方针,南通开发区法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调整工作思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更新司法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三保”的司法职能。
(一)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服务“三保”工作的针对性。
法院关注国内外经济环境的新变化,高度关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生产经营的新情况,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需求,高度关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问题,认清法院在化解金融危机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增强使命感、责任感,不断探索新的有效应对措施。坚决做到王胜俊院长要求的“五个坚持”,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水平;坚持化解矛盾与维护稳定相适应,进一步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二)强调司法能动,多视角看问题,重解决实效。
认真研究和把握经济发展规律,善于从政治上观察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变被动为主动。突破法院没有案件就不能服务经济的狭隘思想。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服务“三保”方针的结合点,适时转变理念:一是将单纯追求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转变为兼顾各方利益,为“三保”的大局服务的理念;二是由抱怨难于执行的消极对立情绪,转变为多一分理解,生一些智慧,多措并举,强制与和解并重互补,积极配合政府妥善解决问题的理念;三是由厌烦一些特困群体缠访、闹访,态度冷淡,转变为多一份爱心,多一分热情,诚心诚意帮助他们争取得到救助的理念。
(三)打破思维定势,保持各方利益平衡。
企业常态思维下被视为被强势主体,但在金融危机这一非常态社会背景下,有些企业转变为“弱势群体”,这就调整对案件的惯性思维与判断标准。在具体审理和执行案件中,注重权衡案件处理的利弊得失,既要权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又要权衡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创新工作方法。对一些涉及面广、成因复杂、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在不违背法律和政策的前提下,坚持突破常规,特事特办,避免机械执法,就案办案,防止因个别案件处置不当而转化为群体性事件,杜绝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
二、以保增长为目标,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1、高度重视企业发展,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法院将推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求各部门在立、审、执中发现涉及企业运营的诉讼,从促进企业平稳过渡、经济较快发展的角度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实现平稳过渡。既充分利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执行手段,为债权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追回生产经营必需的“救命钱”,又慎之又慎,严禁超过债权人起诉标的额保全。在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的情况下,减少对企业银行账户的冻结,减少对原材料、半成品的查封扣押。对目前仍在运营的困难企业,促成双方以抵押、入股等方式实行担保和回报,尽可能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债权人的长远利益。避免因形式合法的刚性手段使企业步入绝境、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2、审理、执行相互配合,着力化解矛盾。2009年1月法院出台了《当前经济形势下应对弃企逃债系列案件应急预案》,提出各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在审理执行中从客观实际的角度出发,对涉企案件遵循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原则,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在执行过程中深入了解涉案企业的性质、财产、经营、职工等状况及拟采取的执行行为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而作出科学决策。对于涉及金额大、数量多但尚有通过后续经营恢复清偿能力的企业,研究各种可供选择的执行手段,积极探索稳妥慎重的执行方法,追求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最佳平衡。对于生产经营急需的设备尽量不采取扣押措施,不影响设备使用,最大限度发挥使用价值,给企业留出必要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和能力。通过以上手段尽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以维持企业的生存,避免因企业倒闭破产带来大量职工下岗、银行债权落空、影响社会稳定等社会连锁反应。如2009南通市某印染布业有限公司去年以来,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该公司出现大面亏损,债务缠身,相继被10多家债权人起诉至法院,涉案标的额达770多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该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10多名债权人纷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着“既要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利益,又要保护企业在危机中生存”的理念,院长陆沈东亲自带领法官多次赴该企业调研,发现该企业由国有企业改制后,吸纳了在岗职工500余人,属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负责人敬业精神非常强,正采取流程再造等方式改变企业原有的流程,以全面降低印染成本。为了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法院先后20余次召集当事人反复协商,研究制订了“放水养鱼”、“活保全”的执行方案,确立了和解先行、慎用强制措施的工作思路,避免出现企业倒闭、数百名员工失业的不安定局面。法官的良苦用心感动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以设备抵债返租、分期履行等多个和解方案,相继执结了12起案件。
三、以保民生为关键,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把群众诉求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点,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和评判工作成效的标准,努力把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以诉调对接为平台,构建调解大网络。
法院构建了人民调解员、基层调解组织、乡镇调处中心和人民调解窗口“四级网络”,通过调审衔接、审调联动,让许多容易激化的民间纠纷在这片开阔的“缓冲地带”里“软着陆”。法院定期派法官到区调处中心和镇村调解室进行法律咨询和指导,协助村、区两级调处中心调解员做好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调解组织扎根基层、贴近百姓的优势,针对各类不同特点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对接方式:如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引导当事人接受村、社区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纠纷等劳动争议案件,做好用人单位工作的同时,邀请或委托工会组织参与调解;对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等案件,注重与镇、村两级组织进行沟通,并邀请乡镇土地管理人员、村民组长等参与调解,钝化矛盾。在不同案件邀请不同组织参与调解后,有效发挥各调解组织的专业职能。对潜在的矛盾隐患,通过对接网络,加强防范和矛盾钝化工作,把工作做在前头,力争做到防患于未然。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区,矛盾不上访,纠纷不激化”。2008年南通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件33件,引入诉调对接机制,邀请劳动部门参与协调,最终15件以调解方式结案,18件以撤诉方式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院总结出化解拆迁矛盾“四和”调解法(和气法、和蔼法、和平法、和谐法),充分运用于拆迁类矛盾的解决。从法院成立至今受理拆迁案件90%以上均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在最容易引发上访的拆迁领域中从未出现过一起申诉信访案件。为进一步规范区内的拆迁行为,法院还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当前房屋拆迁案件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的调研报告,得到管委会领导的首肯,并转发相关部门。
(二)快审、快结、力调涉及“民生”的案件。
对涉“三农”案件,特别是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劳资纠纷、工伤事故、土地流转纠纷等。法院积极完善便民诉讼举措。积极推行诉讼引导、举证指导、权利告知、风险提示、判后答疑等服务措施。对于因企业破产歇业、减产裁员、减薪欠薪等引发的职工安置保障、劳动争议、讨要工资报酬等涉民生利益案件,坚持就地审理、巡回审判、大力调解,从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开通“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使群众得到更加更快捷更周到的服务。此外还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工作,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必要的司法救助,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
为了促进社会稳定,化解执行难题,更好地体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执行为民宗旨,真正做到及时、准确、有效地保障因交通事故及其他人损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家庭赡、扶、抚养等金钱给付案件中弱势个体的合法权益。法院积极在区党工委政法委领导下,协调政府财政部门设立和增加专项救助资金,对存在特殊困难而又执行不能的申请执行人,给予司法救助。制定《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规范救助资金发放的条件、程序。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抚养费、赡养费等直接涉及民生的案件,将加大执行力度与加大救助力度相结合,切实帮助减轻涉案弱势群体、特困群体的生活困难,充分体现司法为民宗旨。2006年至今,法院已为贫弱者实行司法救助案件共计26件,金额为285631.62元。
三、以保稳定为重点,努力营造和谐安定社会环境。
(一)审执案件力争取得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法院以符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为标准开展工作,力绝因审判执行工作不当诱发新的不稳定因素。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2007年底,南通开发区的一家美资企业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停业并经济性裁员,企业倒闭裁员。引发重大群体性劳动争议,有204位员工因不满意公司经济补偿金,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劳动仲裁阶段有些员工甚至直接分批到南京和北京进行上访。劳动仲裁委对不符合法律的诉求做出未支持员工的裁决后,2008年5月份142名员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发现员工的诉讼请求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难以支持。虽然经过耐心的说服工作,但员工们态度坚决,不同意调解。院党组高度重视该案审理工作,认为并不能一判了事,考虑到员工既已失业,有的生活陷入困境,应在下判之前尽最大力量做公司工作,为员工寻求利益的最大化,一把手院长亲自数次到上海通过该公司的上海代理人与其进行沟通,最终在院领导的真诚感化下,公司同意只要员工接受法院调解,其仍愿意额外再补偿给员工一个月的慰问金,同时表示对未提起诉讼的员工也愿意补偿慰问金,但员工仍表示不满。法院只得对其中一名员工作出了判决。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该员工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了员工的上诉,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在收到终审判决之后,院党组认为虽然终审判决业已生效,但从司法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还应当再次做其他未判决的员工工作。由于企业倒闭后员工均已失散,有的员工已回老家,无法联系,有的员工已找到新的工作,白天均在上班。鉴于此,法院党组决定全院加班,由一把手院长亲自带队,分成几个工作小组通过多种方式寻找失散的员工,白天找不到晚上找,找到员工地址后挨家挨户上门对员工及其周围亲属进行耐心细致地说服劝导。经过全院干警近半个多月日日夜夜的加班加点,大数员工均接受了法院提出的调解方案,一些员工为此感慨到“你们法院工作做到这样,真难为你们,我们理解你们了,保证不再申诉上访了”。而对于少数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的员工,本院亦尊重其意愿,立即作出相应判决。一起极可能大规模进京上访案件终于得到平息。
(二)以提高案件质量抓手,实现零涉诉上访。
目前法院案件数量攀升,但对大多数老百姓来说,诉讼也许一辈子就这一次,所以他们通过诉讼来行使权利救济结果直接决定其对法院、法官及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形成自身的权利救济的价值取向。法院案件质量低劣会引发当事人对法治社会失望,进而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根基。所以要减少法院涉诉信访,就必须以提高案件质量。法院自2005年建院以来,始终以提升案件质量为抓手,全力打造“铁案工程”,目前已连续四年实现了零投诉、零上访的良好态势。在抓案件质量中最关键是重程序,详说理,追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最大限度的统一。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永远是有差距的,但可以无限接近,接近程度如何,这就取决于法官审理工作细致程度。所以追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最大化接近是法院法官审判工作的一个目标。法院要求法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最大化做到还原客观事实。一是充分耐心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全面陈述,听取双方意见;二是全面调取证据,凡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要查明,仔细甄别;三是要依职权调查,穷尽一切手段查明案件事实,尽心尽责,绝不能一味强调依据法律事实一裁了之。
2009年4 月下旬,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国家信访局挂号、诉讼期限长达一年之久的信访难案,争议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避免了重大恶性事件发生。上访老户石某夫妇系南通农场场部职工,因对所在公司改制和要求其转让掉公司股份等事不满,故拒绝归还其承租的两间店面房,并发生诉争争议。多次赴省市、国家信访局缠访,被国家信访局列为重点疑难信访案。受案后,院党组高度重视,一把手院长亲自督办,了解信访人思想动态,并制定出具体处理预案,加强汇报和协调沟通。庭审期间,石氏夫妇情绪极为激动,企图动手殴打原告代理人,还将剧毒农药带入法庭,意图当庭自尽。因法院预警机制完善、处置措施得当、稳控工作到位,未发生恶性事件。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避免重大恶性事件发生,法院及时启动“诉调对接”机制,多次向市中院、区政法委汇报案件进展情况,与区纪工委、大调解中心、信访局、南通农场、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协调,汇报协调次数高达 30余次。通过法院大量的稳控工作,使得事态得以平息,2009年“两会” 期间,石氏夫妇未再赴京上访。4月下旬,经多次调解,案件有了实质性进展:石氏夫妇愿意出资购买两间租赁房,原告公司亦同意转让。之后双方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撤回了各自诉讼。事后,信访人石氏夫妇作出承诺,今后不再上访。
法院成立至今才短短四年多,四年来法院保持着零上访率零违纪率,2008年被省院荣记集体二等功,2009年又被省院荣记集体一等功。成绩终归是代表过去,下一步,法院将做到:一是要特色更特,亮点更亮,工作成绩更上一层楼。全力打造一流的能动法院,要成为年轻创新法院、现代一流法院。二是要紧扣时代脉搏,进一步提升工作水平。法院工作要与“人民法官为人民”、“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各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为民办实事,在为企业服务上形成特色。三是要以法院文化建设为载体,打造不凡工作业绩,进一步提升法院形象。四是要不断规范司法行为,进一步提升拓展思路,重视司法礼仪,规范司法行为,以更高的审判水平、更实的服务举措、更佳的司法业绩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一流法院的一流风采。五是要始终保持跨越式发展态势。审判质效保持第一方阵,队伍素质保持一流,廉政建设走在前列,要拓展视野,开拓思路,学习借鉴先进法院的先进工作经验,把法院工作不断推向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