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是大势所趋,这种形势的变化必然承包经营产生新的冲击。法律,政策应当适应的需要作一些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

  一、认真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妥善做好农村承包经营的落实工作。继续稳定现行农村承包经营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一是及时完善农村承包相关手续。针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或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等新情况,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同时,对在第二轮承包中存在的问题,特别登记有误、四至不清以及对承包地使用有争议的及时清理、核查,调处解决,以预防和减少承包经营权纠纷,建立维护农村承包经营的长效机制。二是重视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变更工作。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认真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发放和登记造册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三是落实承包经营优先权及其行使。认真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的规定。四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严格依法加以限制。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落实加大对承包人权利保护力度的立法宗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3条赋予承包人的侵权行为请求权。即将出台的物权法赋予承包人以物权请求权。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将指引司法机关运用物权法和债权法理论给承包人以更加充分的保护。承包人可基于物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基于承包合同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基于法律规定行使侵权责任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权利保护的渠道明显拓宽了。基于物权行使物权请求权比单纯基于债权行使债权请求权寻求权利保护,对承包人来说,保护机制在法律上得到了优化配置。因为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目的、功能、成立要件、保护期限和效力方面,有明显区别。当物权的权利遭受侵害以后,物权人应当首先行使物权请求权,只有当物权请求权不足以保护时,才能行使侵权的请求权。

三、加强对承包经营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一是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凡是起诉到法院要求保护承包经营合法权益的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对“三农”案件应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受理,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以减、缓、免,保证有理的困难群众能够打得起官司。二是妥善把握审理节奏,维护社会稳定。切实加强对承包经营权相关情况的调研,密切做好与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沟通,保证案件处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搞好诉讼风险告知和提示,帮助承包经营当事人正确理解证据规则,充分运用诉讼程序规则及强制措施维护承包经营人合法权益。三是兑现生效判决,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千方百计为当事人利益着想,依法用足用活执行强制措施,尽力为当事人查找财产线索,保证生效判决得以实现,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性,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