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通州市某小学为拆除四间危房,将拆房工程交给个体工匠施工,个体工匠又雇请他人施工,因危房的椽子突然断裂,致雇工摔伤造成一级伤残。雇工将个体工匠、某小学告上通州市人民法院,由此在雇工、个体工匠、某小学之间展开了一场责任之争。

拆房跌伤

潘甲系农村瓦工,由于手艺较好,近几年来,靠承包农村建房工程,在通州市某乡镇也算享有一定的知名度。通州市某小学有四间危房要拆除,潘甲得知该信息后,即找上通州市某小学的校长,要求承包拆房工程。经双方协商,2005年9月17日,某小学与潘甲签订1份“协议”。协议约定:某小学将其4间危房交由潘甲拆除。潘甲除交2500块整砖给某小学外,其余拆除的建材抵算拆除费用。协议还特别约定拆除的建材中包含安全费,拆除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由潘甲负责,小学概不承担任何安全责任。协议签订后,潘甲即雇请其兄弟潘乙等工人进行拆房。

2005年9月21日下午,潘乙正在屋顶拆瓦,一根椽木突然因腐朽而断裂,潘乙从房屋上摔下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检查,潘乙因摔伤造成腰椎骨折,进行腰椎骨折手术需要5万元费用,由于潘乙、潘甲两个家庭本身并不算富裕,为筹集抢救费用,潘甲四处借款4万元为其兄弟治疗。经医院治疗,潘乙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由于伤及中枢神经,造成四肢终身瘫痪,经鉴定为一级伤残。

拒赔成讼

潘乙出院后,由于四肢瘫痪,每天都需要人护理,平时仍然需要药物进行治疗,对于一个不富裕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飞来横祸。潘乙和潘甲虽然是兄弟,但出了这么大的事,总得要有个说法。潘乙即要求潘甲对其后续治疗和护理费用负责。潘甲却认为,某小学应当知道工程应发包给有资质的人,某小学不知道这个规定,其作为个体瓦工更不知道,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潘乙即找到某小学,某小学则认为,小学与潘甲系承揽关系,根据其与之间的协议,拆房安全问题由潘甲负责。潘乙是受潘甲的雇佣拆房,与学校无任何牵连,故潘乙所受之伤应由潘甲赔偿。

潘乙向潘甲和某小学索赔不成,2006年7月3日,一纸诉状将潘甲和某小学告上通州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终身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计38万元。

一槌定音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潘甲在承接到某小学危房拆除工程后,请原告为其拆房,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原告为被告潘甲的雇工,被告潘甲为原告的雇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在拆房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应由雇主潘甲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被告某小学将学校的危房拆除工程交给没有任何资质的被告潘甲,在选任承揽人时存在明显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某小学应当对被告潘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拆房雇佣劳动中从房上摔下,直接原因是椽木腐朽折断,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承担责任。遂判决原告潘乙因伤造成损失302602.65元,由被告潘甲进行赔偿,某小学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