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以及防治对策
作者:杲远 李晓东 发布时间:2006-10-27 浏览次数:3654
一、暴力犯罪的概念
暴力犯罪又称针对人身的犯罪,是指非法使用暴力相威胁,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极端攻击性行为。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和抢劫罪等通常被认为是暴力犯罪的典型形态。暴力犯罪是最为古老,最为原始的犯罪类型之一,西方学者一般把它与财产犯罪合称为传统犯罪。暴力犯罪一般表现为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冲突与对抗,因而又称面对面的暴力犯罪,大多是凭借体力实施的。因此,尽管现代暴力犯罪日益表现出智能化的趋势,习惯上去却仍被称为体力犯罪。研究表明,尽管经济犯罪的危害大于所有的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的总和,但在社会公众看来,暴力犯罪是最令人感到恐惧的犯罪。人们对犯罪的恐惧感,主要来自于暴力犯罪。由暴力犯罪造成的心理创伤或恐惧,在肉体创伤痊愈以后仍要持续数月、数年乃至终生。例如最近轰动全国的陕西汉阴县“7•16”特大杀人犯邱兴华连杀11名无辜的群众,造成了该县群众极大的恐慌。通常人们所说的犯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指暴力犯罪问题。暴力犯罪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加以分类。例如,可以分为个人暴力与集团暴力;青少年暴力、老年暴力和女性暴力;预谋型暴力和激情型暴力;贪利型暴力和性暴力;政治暴力和非政治暴力;严重暴力犯罪和一般暴力犯罪等等。
二、暴力犯罪的特点
1、从行为来说,暴力犯罪一般具有突发性、残酷性、冒险性等特点。作案手段和工具一般比较简单原始,例如杀人一般使用棍棒、砖石、刀斧、匕首等钝器或锐器,或采用拳击、卡喉、溺死、投毒等方式。但是,暴力犯罪的智能化趋势日益明显,凭借智力而不是体力来完成的暴力犯罪越来越多。
2、从类型来看,杀人、强奸、伤害、邓传统类型有增无减,空中劫持航空器、抢劫银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新的犯罪类型也已经出现,直接指向社会进行报复、泄愤的政治性暴力犯罪时有发生。比如江苏省邳州市八义集镇抢劫银行案、近年来在我国新疆制造恐怖暴力犯罪的东突犯罪案等。
3、从时空分布来看,杀人、强奸行为的发案率,农村高于城市,而流氓斗殴行为则是城市高于农村。抢劫主要发生在城市的近郊。从作案的具体场所来看,杀人和强奸案发生在犯罪人或被害人的住所占有一定的比例;而发生在小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的抢劫案以及最近发生在一些大城市驾驶机动车飞车抢夺案占有很大的比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还针对飞车抢劫抢夺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从时间来看,强奸案多发生于每年的春夏秋三季,其中尤以夏季为最;抢劫则由以前多发生于年初岁末转为无明显的季节性分布。
4、从犯罪人来看,暴力犯罪在绝对数上男性多于女性,但是据统计,女性暴力犯罪者在全部女性刑事犯罪者中所占比重却高于男性暴力犯罪者在全部男性刑事犯罪者中所占的比重。女性暴力犯罪因婚恋和奸情而发生的比男性尤为突出。
另外,近年来的统计数字表明,暴力犯罪中以青少年为多,且具有一种低龄化并且向校园蔓延的趋势。
三、暴力犯罪发生的原因
暴力犯罪的发生实际上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即“压抑---诱发”这样一个基本的模型。具体的描述如下: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于是产生了严重的心理挫折与冲突就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亦即暴力犯罪。具体说来,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种:
1、不良的生活背景
不良的生活背景是指压抑个性、妨碍人格正常形成和发展的生活经历和环境,如贫困、缺乏母爱的人生早期经验,缺乏理解与友爱的人际关系等。在这种不良的生活背景下,极易形成一种反社会人格。尽管这种不良生活背景是作为人的直接环境而发生影响的,但它常常是社会矛盾的折射。不难理解,一个在非暴力环境下成长的少年,比在一个充满暴力的环境下成长的少年更少暴力倾向。
2、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常常作为一种强刺激而导致杀人、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当纠纷中有过错的一方未受到应有的批评与处理,而无过错的一方也未得到适当的救济抚慰时,后者可能会采取过激行为用以泄愤报复。纠纷一方或双方心胸狭窄,报复心重,更易发生暴力行为。因此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官僚主义、不依法办事或者不能秉公处理,都可能导致矛盾的激化而引起恶性案件的发生。
3、婚恋挫折
婚恋的挫折常常导致厌世、自杀或杀人。而易于导致婚恋挫折和纠纷的情况主要有:包办婚姻;一见钟情,草率结婚;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未婚同居,三角恋爱;恋爱中断,人财两空;以及现在的一夜情等等。
4、暴力渲染
有研究表明,暴力渲染具有一种心理暗示作用,看到过别人实施攻击性的儿童或成人,比没有看到过的人更易采取攻击性行为,并且具有较大的强度。如果他在某种场合下被激怒,那么暗示的影响就会被激发出来。因此报刊、影视对暴力事件的宣传报道,哪怕它无意于教唆人去实施暴力行为,但可能实际上起着暴力犯罪的渲染作用。众所周知,在美国9.11时间发生后一段时间,电视镜头曾多次播放基地组织劫持飞机撞向世贸中心的图片,后来就是因为这个原因,美国就禁止了这种实际上可能起到暴力渲染的行为在电视上的播放。
5、被害人的积极作用
暴力犯罪常常是在被害人与犯罪人的互动中产生的。个人品行不端、生活作风不严肃,首先实施挑衅行为等,往往成为个人被害的诱发因素。通常人们认为被害人只是犯罪行为的被承受者,在暴力犯罪中则远非如此。有些暴力犯罪是被害人的行为激发的:最近几年有些黑心的老板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党民工索要工资时甚至对民工兄弟动辄使用暴力,引起民工的反感,以致引发老板被害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2006年5月11日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讯:南京建邺区金马郦城C区建筑工地民工多次讨薪未果激愤之下用电焊机砸死工头。
6、暴力犯罪人的个性缺陷
暴力犯罪人一般具有如下心理特征:易冲动,缺乏以致能力;性格孤僻、心胸狭窄、自卑感强、疑心重,报复心强;虚荣好胜,以自我为中心;文化水平低、道德素质差。这些个性上的缺陷,降低了人的自我控制能力,从而加大了对不良刺激的反应强度。
四、暴力犯罪的防治对策
1、加强社会调节,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运用社会政策,加强社会调节,以克服社会体制、社会文化和社会经济方面的种种矛盾,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是预防暴力犯罪的基本环节。这些方面的措施具体包括:调整阶级关系、改善人际关系;切实解决工资、物价、交通、住房、教育、就业等社会问题;公平调整不同利益阶层的权利和利益的分配;有人说在我国现阶段上学、住房、医疗是压在人民头上的新的三座大山,这确实表明在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宏观调控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的。因此我们希望政府能够在以上几个方面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尤其是保护民工利益、上学、教育、医疗等社会问题比较严重的领域更要引起高度的重视,以切实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加强道德和法制教育,对于培养健全的人格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使人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处理恋爱、婚姻、家庭问题以及各种人际关系。
3、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首先,要动员整个社会都重视解决民事纠纷,把解决民事纠纷纳入各级政府、机关、厂矿、学校的日常工作中去,做好疏导、教育、管理等工作。其次,要加强基层组织工作,健全居委会、村委会、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积极调处民事纠纷。当然,人民法院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重要最关键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人民法院更要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的优势,钝化矛盾。解决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4、对新闻媒体和文化市场的管理,杜绝暴力渲染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把好书刊、影视出版作品的审批关,对于那些利欲熏心,通过非法出版、发行、传播渲染色情、暴力的作品来获得金钱的不法分子,必须予以惩办。同时在正面的宣传报道中,也应当充分估计到可能引起的社会心理效应,不要过多描述暴力犯罪的作案情节,这也是很重要的却是往往容易忽略的。
5、发挥司法机关的积极作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打击暴力犯罪行为
其一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就要建立健全暴力犯罪的信息网络和报警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暴力犯罪的动向,做到信息畅通;建立统暴力犯罪作斗争的专门机构;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和对重点人口、流动人口的监督与管理;坚强治安联防,组织力量进行巡逻、盘查等工作;对于那些公然蔑视社会秩序和法制的暴力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以儆效尤。其二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应当极力做好民事调解工作,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穷尽各种调节手段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司法为民,这也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民法院应当达到的本质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