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因原告曹某要求被告韩某返还的20000元是原告曹某给付被告韩某的旅游结婚费用,不属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故判决驳回了原告曹某该部分的诉讼请求。

曹某与韩某于2004127经媒人介绍相识并建立婚约关系,同年131,曹某按农村习俗给付韩某彩礼8800元,200522,曹某又按农村习俗给付韩某彩礼11000元。之后二人开始同居并准备结婚。200614,曹某应韩某要求旅游结婚,曹某给付韩某20000元作为旅游结婚费用,该费用由二人在无锡等地旅游中共同支出。但曹某与韩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产生矛盾而解除婚约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建立婚约关系后,原告曹某按农村习俗两次给付被告韩某彩礼19800元,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关系,对该彩礼被告韩某应返还给原告曹某。原告曹某给付被告韩某的20000元旅游结婚费用,因不属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且该费用已由原、被告二人共同支出,故原告曹某要求被告韩某返还该2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上的依据,不应支持。遂判决:被告韩某返还原告曹某彩礼19800元;驳回原告曹某要求被告韩某返还20000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