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结婚费用不属彩礼范围 诉讼请求被驳
作者:韩涛 发布时间:2006-11-24 浏览次数:3017
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因原告曹某要求被告韩某返还的20000元是原告曹某给付被告韩某的旅游结婚费用,不属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故判决驳回了原告曹某该部分的诉讼请求。
曹某与韩某于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建立婚约关系后,原告曹某按农村习俗两次给付被告韩某彩礼19800元,现双方已解除婚约关系,对该彩礼被告韩某应返还给原告曹某。原告曹某给付被告韩某的20000元旅游结婚费用,因不属按农村习俗给付的彩礼,且该费用已由原、被告二人共同支出,故原告曹某要求被告韩某返还该2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上的依据,不应支持。遂判决:被告韩某返还原告曹某彩礼19800元;驳回原告曹某要求被告韩某返还20000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