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为抵偿债务,转让自己的债权,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这样的转让行为有效吗?今日,江苏省通州市法院通过对一起借贷案件的判决,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肯定回答。法院一审认为转让债务行为有效,判决债务人唐某向受让方通州市某公司全额偿还债务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四年前,唐某在通州市某公司工作期间,曾向公司的业务伙伴王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2年,年息6%,并以个人名义向王某出具了借条。此后,王某在与唐某所在的公司发生业务往来中,结欠公司12万余元的借款及加工费。今年1月,当公司向王某催要该款时,王某便提出将唐某所欠的10万元借款本息这笔债权转让给公司,以抵偿自己的债务,不足部分由其另行给付。在公司方同意后,王某遂将唐某出具的借条转给公司,并向唐某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当公司向唐某催款时,唐某却一口否认债权转让的效力,拒不还款。为此,公司把唐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向王某出具借条,因其未能举出该借款是为公司所借的证据,故应认定借款是唐某的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而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才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现在,王某把对唐某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公司,并已依法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的义务,且这一债权转让又不属合同法规定的禁止转让的情形,故王某与公司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依法有效,唐某应向公司承担还款之责。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