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1月,如东法院共受理渔民出海作业人身伤亡案件35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标的300余万元。如东拥有绵长的海岸线,是江苏渔业大县之一。一直以来出海作业也就成了广大“靠海吃海”的渔民的经济支柱。近年来,随着工业化生产对海产品需求的增加,渔民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出海作业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也逐年增加,其损害赔偿诉讼也成为当前法院审判的难点之一。

一、渔民出海作业人身伤亡案件类型及特点

在该35件案件中,笔者通过分析,认为渔民出海作业人身伤亡案件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雇员型。此类型表现为伤亡渔民为船主所招募雇佣,为其进行海上作业,由船主按期给其发放工资。二是租赁型。此类型表现为伤亡渔民和船主共同出海,其根据当天作业收入支付给船主一定实物抵作费用,其余收入则为自己所有。三是合伙型。此类型表现为双方合伙修船出海,共同支付船上耗损,共同按出资或平均分担作业收益,伤亡渔民为其中合伙人员。

在以上三类案件中,存在以下特点:一是伤亡渔民和其家属与船主之间往往缺少书面协议,仅是出于口头协定,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在当事人举证存在困难。二是由于海上作业的不确定性以及船主自保心理,对伤亡渔民死亡原因存在分歧,对赔偿金额难以达成一致。三是出事后一些当事人之间会达成协议,但事后反悔诉诸法院,或者是出事后双方将矛盾进一步激化,导致一案多因多果。

二、原因及法院审理难点分析

导致此类案件增多并表现为上述特点的原因,笔者以为:一是海上作业风险系数高,作业渔民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往往容易忽视自身安全保护。二是当事渔民法律观念淡薄,缺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导致出事后没有有力维权举措。三是个别“黑心”船主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置雇员人身安全不顾。

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件时,大都有以下两方面的难点:一方面就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认定上,出事渔民本人或其亲属事先与船主没有任何书面协议,事后也不可能补充,在责任举证上存在先天不足。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事后签定的补偿协议也不足以证明事故责任,加上一些船主出于自保,不愿意承担责任,往往可能与船上其他人员定立“攻守同盟”,给法院取证和进行证据认定带来一定困难。另一方面是海上作业的高风险,导致伤亡渔民的出事原因存在不确定性,在当事人之间责任认定上不容易确定。特别是那些死亡案件中,死亡渔民大都连尸体都无法找到,质证无从进行。责任难以确定,进而也就导致在赔偿数额上双方难以达成一致,这也是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难点之一。

三、减少此类案件高发和预防对策

近年来,出海作业引起的人身伤亡事故的逐年增加,不仅给一个个家庭带来难以言喻的伤痕,也容易引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激化,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如何减少此类案件高发和预防对策也就成为我们目前的当务之要。

首先要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加强对出海作业渔船设备和救助措施的完善,对不符合出海作业的渔船一律不允许出海。要加大对不合格船只的查处力度。

其次要加强渔民法制教育,进一步增强其缺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在出海作业前要与船主订立详细的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要加强渔民自身安全意识。广大渔民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要从整个家庭考虑出发,来重视自身安全保护。要加强信息联通,保证出海船只和人员能及时联系,及时回港避风,减少事故发生率。

最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从人文关怀角度出发,在依法审理的同时,进一步做好当事人的安抚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