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嬉戏摔伤腿 学校无责不赔偿
作者:刘秋苏 发布时间:2006-12-27 浏览次数:2507
本网徐州讯:两名小学生课间嬉戏时,一人不慎摔伤导致左腿骨折,结果学校因进行了安全常识教育而免责。日前,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致人损害的学生家长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受伤学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382.50元,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东风(12岁)、周生生(13岁)均系初中一年级学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学校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为过错责任,本案中学校不仅印发了与安全相关的规定,而且还与各班主任签订了责任状,并且进行了安全常识教育,学校已尽到了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东风与被告周生生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及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在学校给予安全教育后仍追逐打闹,致发生损害后果,具有相等的过错责任,周生生的监护人应当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