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两名小学生课间嬉戏时,一人不慎摔伤导致左腿骨折,结果学校因进行了安全常识教育而免责。日前,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致人损害的学生家长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受伤学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382.50元,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东风(12岁)、周生生(13岁)均系初中一年级学生。20061024日上午课间休息期间,他俩在玩耍嬉戏追逐过程中,陈东风不慎摔伤左腿,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确诊,陈东风的伤情为左膝复合伤、左胫骨髁间棘骨折、左膝交叉韧带及半月板损伤。医生对其施行了行膝关节镜探查术、左膝前交叉韧带修复术,陈东风住院11天,共花医疗费8311.05元。陈东风受伤后,因未获得经济赔偿,遂在其家长的监护下,以学校及周生生的家长未尽到监护职责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因此所受到的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法院查明:学校对学生进行了相关安全常识教育,印发的《学生规定》第7条规定:“…室内室外不准追打、吵闹,…”,并于200691与各班主任签订了《安全管理责任状》,而且陈东风、周生生所在班级的《主题班会记录表》中记载了“不能追逐、打闹和斗殴”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学校应承担的责任形式为过错责任,本案中学校不仅印发了与安全相关的规定,而且还与各班主任签订了责任状,并且进行了安全常识教育,学校已尽到了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东风与被告周生生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一定的判断能力及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在学校给予安全教育后仍追逐打闹,致发生损害后果,具有相等的过错责任,周生生的监护人应当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