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泰州讯:111,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何某返还原告吴女士不当得利款2万元。

法院查明,20061210日上午10,江苏盐城的原告女士通过中国银行盐城某支行汇款给姜堰市沈高镇的亲戚时,不慎把该亲戚银行卡号尾数715错写成517,结果将2万元人民币错汇给了在姜堰城区打工的外地青年被告何某银行卡上。

原告随后即发现自己误填卡号,将款汇错,但银行表示按规定银行无权退款或改汇,建议原告报案,原告遂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警方及时协助原告查找到何某,但何某矢口否认收到女士的2万元汇款。

之后,吴女士与家人数次与何某交涉,一直无果。去年12月20日,吴女士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何某返还其不当得利款2万元。

姜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何某明知原告将2万元款错汇至其银行卡上,经原告追要后仍继续占有不予退还,没有合法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原告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