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孙玉祥 发布时间:2007-03-01 浏览次数:3890
城市发展需要拆迁,没有拆迁就没有城市发展。不当拆迁有可能给一部分市民、农民带来生活困难,增加经济负担,由此产生被拆迁人与政府、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引发社会不稳定。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拆迁宣传不到位。相关部门对拆迁法规政策和城市建设的现状、规划缺乏必要宣传,还习惯于以部门的名义发文件或凭以往的经验做工作,拆迁地段的居民对拆迁旧城改造的意义缺乏认识,认为是政府的意图,产生抵触心理。
二是安置措施不到位。近几年来,各地拆迁补偿方式大多实行单一的货币补偿,不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规定。在拆迁安置中,有的货币补偿虽已到位,但拆迁户宅基地面积却未能落实,拆迁合同没有完全兑现,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困难,被拆迁户、开发商都有意见。
三是补偿标准执行不一致。由于当前的法规还不很完善,弹性较大,缺乏统一的补偿标准,因某种情况需要,有的不严格执行规定,出现有的拆迁人给予的补偿高于或低于政府按规定协调而确定的补偿标准的现象,造成被拆迁人的心理不平衡;有的县、区为了吸引外商,搞“净地开发”,较低的拆迁补偿,导致许多被拆迁户因拆迁致贫,引发上访,造成社会不安定。
四是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单一。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本级政府的各部门领导组成,使政府成为拆迁主体。当拆迁争议发生时,又充当起裁决人的角色。由于拆迁一般不涉及到拆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个人利益,所以在考虑决策拆迁工作时,难以站在公正全面立场去判断思考,使居民误认为考虑更多的是拆迁人的利益。
为规范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保护居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城市发展顺利进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建设项目在依据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有关职能部门要召集被拆迁地段居民代表开个情况通报会,把拆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讲清讲透,让群众尤其是拆迁户提前知晓、理解政府拆迁工作。在拆迁方案制定中要多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被拆迁人意见,对他们的不同看法,要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对于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裁决后,才能实施强制拆迁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并慎用强制拆迁措施。
2、严格依法拆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一是在拆迁与安置过程中,要把群众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实行拆迁方案公开、补偿标准公开、操作程序规范,使广大群众理解拆迁,了解拆迁,最终支持拆迁;二是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三是要充分征求被拆迁户意见,在拆迁安置协议中既要有货币补偿还要有产权调换的条款,明确提供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附属设施,及所调换房屋的差价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使被拆迁人能安心、放心。
3、规范房产评估,确保补偿安置标准统一。一是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要求的制定和公布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认真组织和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活动;二是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市场管理,执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淘汰不合格的评估和拆迁单位;三是加大执纪执法力度,对违规拆迁、降低或不执行统一补偿标准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惩处。
4、增加居民代表,保证拆迁机构组成的全面性。在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中,增加1至2名被拆迁地段的居民代表(包括困难群体的代表),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政府决策判断更为全面、考虑更加周到完善,也有利于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