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合同案件的特点、成因及防范
作者:陈洪 发布时间:2007-06-21 浏览次数:1971
教育合同案件是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的民生案件。随着我国民营办学的热潮兴起,教育合同案件今年来逐渐增加。今年上半年,铜山县法院新受理教育合同案件80多件,审结80件,结案率100%,结案总标的140万余元。从受理案件的情况看,该类案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爆发性强。教育合同案件一旦产生,至少表明某一学校的信誉受到严重毁损,或即将濒临破产,该校教学计划无法继续正常进行,学生家长预计原来预交的借读费等相关费用在教育合同结束时得不到合理的清偿的可能性较大,从而爆发大批学生作为原告集中起诉该学校的案件。这类案件的发生通常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如徐州中院受理的金山桥教育集团教育合同案件,我院受理的徐州市晨光国际学校教育合同案均是如此。
二、被诉学校均为民营学校
一般公立学校收费项目较固定,收费数额少,项目规范,教育支出有政府保障,不会发生争议,而民营学校的教育经费主要来源是向学生收取,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如果主办注的经济实力不够雄厚,更增加了风险性。
三、原告均为未成年人。一般来说,教育合同案件以在校初中、高中学生为多。因为近年来,民办学校多以选择办初中或高中为主,这个年龄阶段的学生住宿者居多,收费项目可包含食宿费用,利润较为可观。选择这个阶段的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符合民营学校追求利润的办学目的。
四、案件处理难度大
由于此案件是涉及人员众多,案件集中,标的额对每个家庭来说较大,此类关系到的民生案件,通常情况下,被告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原告的债权,较为敏感,处理不慎将引起上访、集访等事件,部分清偿需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处理起来难度较大。
教育合同形成的原因:
一、自身存在着经营性风险
民营学校是我国教育产业化背景下衍生的产物,其教育经费全部由受教育对象出资而来,而在现行教育制度下,民营学校与公办学校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其生源无法保证,生源的家庭经济地位不确定,决定了其自身从设立之日起就存在着经营性风险。
二、经营周期长带来的风险
教育行业要实现稳定收益需要有一个长期的过程,在民营学校设立初期显现出的风险更大,只有在经营了至少几年之后,在生源、升学率稳定的情况下,才能使收益稳定增加,有些学校实力不强,在办学初期很难度过风险阶段。
三、特定的经营对象决定的
教育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一般企业可以在经营困难时暂时中止经营,待筹措资金注入后恢复经营,教育产业经营对象是对人的教学,一旦脱节,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所以,教学行业一旦出现短缺不能支持教学继续进行,即面临大批学生抽资退学的情况,此时风险会急剧放大。
遏制教育合同案件产生的对策
一、严格审查设立资质 杜绝教育隐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民营学校发起人资质时要严格审查其资质情况,出资必须到位,包括发起人对教育行业的熟悉程度、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都要求是十分优良,才可以批准其设立民营学校的申请,否则,不予审查,以从源头预防此类案件的产生。
二、加大经营监管力度 防止经营不善
民营学样在运营过程中,教育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都要进行经营监管,在现有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防止借资注册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抽逃资金,或经营中出现管理不当而引发教学的情况产生。
三、出现苗头及时处理 压缩教育风险
对民营学样在经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弥补;确实无法继续教学的,尽快设立请算组织,引导学生家长理性解决问题,对其所有资产进行清算分配;对在校学生在最短时间内疏散转学到合适的学校就读,避免发生集中挤兑事件和集中诉讼现象,甚至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产生过激行为或上访、集访、冲击有关政府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