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司法效率,是指以单位司法资源的投入来获得尽可能多的案件处理,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以提高司法诉讼运作效率,严格审限制度,降低诉讼成本为手段,以减少案件的积压和司法拖延现象。

所谓提高司法效率,是指法官应当迅速、快捷、高效地履行司法职责,消除拖拉作风,严守审限规定,遵守案件管理制度,学习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积极探索提高效率的途径,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法官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勤勉敬业,改进工作作风。勤勉敬业,是一位合格法官应当首先具备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心身地致力于履行司法职责,不得因个人因影响司法职责的正常履行,应该做到:1、以高度的责任心从事审判工作,对于每一项工作,不论重要性如何,性质如何,都应当给以同样的注意,投入合理的时间和精力。2、应当致力于履行各项司法职责,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司法职责当中。对法官而言,履行司法职责是头等大事,在其他任何事务或者个人爱好与司法职责发生矛盾时,都应当将其置于履行司法职责之后。3、法官应当以审慎的态度对待手中的权利,不得滥用。法官个人所拥有的司法权利只能为正当的目的而行使,而不能以权利为手段实现非法目的。

二、严格遵守审限制度。审限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法律规定的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要提高司法效率,法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审限和各种诉讼期限的规定,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并把它作为严肃执法的重要内容,同时法官还应控制和监督案件合理进度,以减少或消除拖拉现象,避免故意拖延办案或过失拖延办案。遵守审限,要求法官应当快捷地做出司法裁判,只有及时的公正判决,才能真正起到公正的效果,否则迟到的正义即是非正义了。公正的裁判除了及时做出外,还应当及时、圆满地得以执行,执行率越高,法律的实现率就越高,法院和法官的权威性就越能得到保障。

三、监督当事人及时完成诉讼活动。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尤其是在进行庭审活动时,其应有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应当监督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遵守诉讼程序和各种时限规定,有效地控制各种诉讼行为的时间,避免因当事人的原因或由于法官控制不当而导致的迟延,确保审判活动的效率。此外,法官还应当鼓励当事人自觉接受调解或达成和解协议,这既可以节约当事人支出的诉讼费用,也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是符合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根本目的的。

四、法官的职权活动应当充分考虑效率因素。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

职工作,并做到:1、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任务,提高诉讼效率。2、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所承办的案件都给予同样审慎的关注,并且投入合理的、足够的时间。3、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注意节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时间,注重与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事的有效性。

五、法官应当积极参与、支持和实施审判方式改革措施,节约资源,强化案件管理。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一个重要方面。法官应当勇于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参与研究探讨并支持、实施审判方式改革措施,不能因循守旧,抱残守缺,但同时应当遵循客观规律。积极参与实行案件流程管理,使每个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都做到及时、明确和高效。积极参与庭前会议,鼓励当事人对无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把有争议的问题留待庭审解决,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庭前核实证据的有效性,提高庭审效率。此外,还可以积极探索简便、快捷的庭审方式,依法对案件实行立审分离、繁简分流制度,对能够运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依法运用简易程序,对依照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能够当庭宣判的 ,应当当庭宣判,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六、提高法官素质,增强办案能力。法官必须勤研法理,钻研业务,精益求精,牢固掌握履行司法职责所必须的法律知识与法律技能。加强法官的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的素质,是提高司法效率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法官的素质越高,其执行和实现法律的程度就会越高,提高司法效率就越能得到保证;相反,法官的素质越低,其实现和执行法律的程度就越低,司法效率就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法官应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提高分析判断能力、案件管理能力和对证据规则、诉讼程序和实务的掌握能力。法官还应当注意对个人品质的培养,如独立性、人格、尊严、公平、正义感,提高倾听的愿望和与人交流的能力等。只有法官的素质提高了,法官的办案能力才能增强,司法的效率才能真正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