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酒后无证驾驶,追尾后还逃逸伤人,近日,南通市崇川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四年。

200762凌晨420分左右,李某酒后无证驾驶苏BF6011汽车,在本市工农南路崇川路口撞上正在等候放行信号的苏FGA951汽车尾部。李某因惧怕被交警处罚而欲驾车逃离,这时,苏FGA951汽车上的乘员何某立即下车,抓住李某所驾汽车的驾驶室车门要求其停车,李某见状仍拖带何某强行驾车逃离,致使何某被带至工农路园林路口北侧约40处时摔下汽车,头部受伤。李某驾车逃离后于200764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何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某赔偿被害人住院期间医药费计23429.63元,并已经部分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部分履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