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民道德”既不完全同于“私德”,也不同于公共生活中的“社会公德”。它是从社会主义社会公民个体的角度来讲道德的,具有普遍性、平等性、个体性和法律的认可性。因此,公民道德是我国道德体系中乃至整个思想道德体系的基础。

首先,公民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乃至于共产主义道德的前提。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共产主义道德属于最高层次,它体现着主体的道德觉悟达到的最高水平,但这种崇高的道德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只有极少数人才能达到。过去,我们不切实际地对以共产主义道德要求所有社会成员,不顾公民实际的道德素质和水准,要求公民为着一种道德理想放弃个人正当的利益追求。这种过高的道德要求不公违背了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而且没有为人的自然本性中软弱的一面留下弹性空间,其结果要么是激起人们宗教似的道德狂热,要么使人们追求道德的心趋于冷漠。事实证明,如果公民连最起码、最基本的公民道德都不能遵守,体现更高层次的社会主义道德、共产主义道德也就无异于空中楼阁。

其次,公民道德立足于道德“个体”建设,有助于提高每个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这些年来在道德建设上,我们虽然反思“左“的错误,提出将广泛性与先进性要求结合起来,引民不同觉悟的人们一起向上,强调了社会主义社会道德体系的多层次性,提出了“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等各生活领域基本的道德规范,但这还是从“社会整体”的角度来讲道德建设,至于公民个体如何进行道德建设则很少涉及。实际上,作为普遍性的平等的主体,公民是整个社会的“细胞”,公民的道德素质也是构成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基本单位。可以通过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从个体出发来规范公民的道德行为,这实际上也为公民个体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道德实践平台。“不积硅步无以致千里,不聚细流溪无以成江河”。只有每个公民个体道德素质的提高,才会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只有以德治国的主体??广大公民道德水准的普遍提高,德法结合的治国方略才能真正得以旅行并取得良好的成效!

再次,公民道德是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共同基础。公民是自然个体的人,又是社会个体的人。承担着多种社会角色,活动于多个社会领域的。因此,公民道德虽然不同于家庭道德、职业道德、公共生活准则,却又离不开这些道德适用的活动领域。只有公民的基本道德素质提高了,人们才能自觉遵行各个生活领域的道德规范,很难想象一个不具有基本公民道德素质的人能成为一个好父亲,一个好职员,一个好社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