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基层法院的离婚案件中,独生子女离婚的案件占有相当的比例。该类案件呈产生矛盾多元化、涉及财产争议大、矛盾难以调和等特点。云龙法院为此作出分析并寻找对策。

特点和原因:

一、离婚原因的多元化。除了一般离婚案件所涉及的因性格不和、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婚外情等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之外,部分当事人自制、自理能力差、逞强好胜、协调矛盾能力差已成为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其次,由于部分独生子女在结婚后,生活上过多地依赖父母而选择随一方父母生活,致使婆媳等关系不睦也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

二、离婚的观念发生变化。部分离婚案件所涉及的独生子女,不少系再婚后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他们已超出传统观念的束缚,对婚姻的态度更加理性、离婚的随意性更大,好则聚,否则即散。不再为眼前的矛盾、暂时的痛苦或者不适应而努力去维系家庭,更不愿为此作出更大的牺牲。

三、双方对立情绪大,矛盾难以调和。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双方对立情绪一般较大。这除了双方从小过多受父母溺爱导致个性强、不愿认错、认输等方面的原因之外,双方家庭的介入也是主要原因之一。本来夫妻双方可以协调解决的矛盾,由于家庭的本位主义思想而导致双方家长及亲属的直接干涉和不理智的介入,往往加剧了夫妻双方的矛盾,甚至有可能协调不好最终导致双方家庭的“武力”解决,加深了夫妻之间的矛盾。

四、对子女的监护权及财产归属的争议更大。一些家庭由于受传宗接代等观念的禁锢,夫妻甚至家人在法庭上为子女的监护权争执不休,有的为达到目的,不惜采取强夺、隐藏子女等方式;相反,有的夫妻为了今后便于再婚或者个人生活,认为离婚后带子女生活是累赘,均会轻率地退让子女的监护权。其次,多数独生子女的父母为了使自己的利益需要。一般在子女尤其男方家庭在子女结婚时,购置了房产、汽车等大宗财产。由于不动产的登记时间、举证等方面的原因很容易在离婚时对该类财产的来源、性质产生争议,从而导致对此类案件在诉讼中,争议性很大,很难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

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强化独生子女的整体素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当前社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进行婚姻法等基本法律的宣传和教育,拓深拓广宣传层面,让更多的独生子女明白轻率离婚带来的危害性和导致的不良后果。在此基础上,强化独生子女的素质教育,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的人生品质、勇于面对挫折和困难的良好心态和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以正确对待自己的婚姻。

二、借助各种力量,加大调解的力度。对此类案件,应当在查清离婚主要原因的基础上,加大调解的力度,必要时,可通知双方的家人参与调解,必要时,应对家人进行有效地疏导和教育,让他们面对子女的矛盾,由消极地干涉变积极地化解。另外可借助民间调解组织或者邀请陪审员参与调解,以全方位地疏导、化解双方的矛盾。

三、进行财产的事先约定。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可以约定所有权,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可建议,如果涉及到大宗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采取上述方式约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以避免以后对此再产生争议,给离婚之诉人为地设置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