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与完善
作者:刘芳芳 发布时间:2008-12-03 浏览次数:1565
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夫妻财产制作为规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社会制度、社会经济条件和妇女地位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集中反映,同时还要受宗教信仰、思想文化、风俗习惯等多因素的影响。
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它关系到家庭生活的稳定及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重要修正,增加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但其仍存在许多亟需完善的地方。本文从夫妻财产制的历史类型入手,结合实践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并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夫妻财产制的形成。夫妻财产制最早源于罗马法,如万民法采用的是夫妻财产分别制,但妻子的财产由丈夫管理。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承认妻的独立人格及财产所有权,夫妻财产制发展起来,采用的财产制有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等等,现代各国一般多采用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
在我国古代是没有独立的夫妻财产制的,妻为夫权所支配,在社会上、经济上无独立的地位。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仅规定了一条“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又引进了约定财产制。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夫妻财产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呈多元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为此2001年的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作了重大的修正,修正后的新《婚姻法》仍坚持以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同时允许和尊重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增加了个人特有财产的内容,完善了夫妻财产制,进一步规范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做了具体规定。修正后的夫妻财产制,立足于我国国情,丰富了夫妻财产关系,肯定了夫妻有各自独立的一面,保护了个人的专有权益,但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夫妻财产制仍需要对许多问题进行认真而详尽的研究。
二、夫妻财产制的历史类型
根据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和统一财产制。
(一) 共同财产制
它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依据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一切财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2.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的动产以及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3.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4.劳动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后的劳动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所得等,则归各自所有的财产制。
(二) 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双方均独立管理自己的财产,只有在取得对方同意的条件下,一方才能处分整个夫妻财产,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夫妻财产的增值或减少,应当通过结算予以分配或继承。
(三) 剩余共同财产制
它指夫妻对于自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以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
(四) 统一财产制
它指婚后除持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此制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所采用。因其将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婚姻终止时对夫的债权,使妻处于不利地位有悖男女平等原则,故现在很少采用。
(五) 联合财产制
它又称管理共同制,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起来,由夫管理。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用为代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继承人继承。
以上几种财产制在不同时代不同的国家选择适用,各国选择适合自己国家的财产制度并将其归类到法定财产制或者约定财产制之中。
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主要规定
(一) 法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父亲双方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父亲财产制度。正如旧《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它主要是强调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关系的合法产生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开始的标志;二是其范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和收入,但特有财产除外;三是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需要严格区别于按份共有。根据新《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共有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归共同共有的财产。
(二) 法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这里主要指新《婚姻法》对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从外国立法经验来看,多数国家的婚姻立法确认特有财产制度,只是规定不一罢了。法国民法典第1404条规定:“下列财产,即使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仍为个人自有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使用的衣被及其他布织品;对本人受到的身体或精神伤害请求赔偿的诉权;不得让于的债权和抚恤金;一般而言具有人身性质的所有财产权以及专于人身相关的一切权利;夫妻一方从事职业所必需的劳动工具。”特有财产是指专属于配偶一方个人所有并排斥夫妻共有的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财产共同制相匹配的财产制度,是对共同财产的范围的缩小与限制。新《婚姻法》第一次明确增设了特有财产制度,在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 约定财产制的适用以及其效力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与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原法对约定财产制无形式和程序要求,这将导致婚姻当事人一旦采用约定财产制,就会无依据、无拘束,易造成约定财产制局面混乱,有损法律的威严。新《婚姻法》第19条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具体的限定。主要内容如下: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婚姻关系发生前和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合法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此约定为第三人所知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新法严格规定了约定财产的法定形式,增加了约定财产制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四) 夫妻之间的财产责任
夫妻双方根据各自的能力承担共同维持家庭的责任。财产责任是家庭责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通过收入、维持家庭开支来承担维持家庭责任。新《婚姻法》第2l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五) 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分割
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解决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目的是缓解或解决因婚姻破裂所带来的家庭和社会的矛盾。新《婚姻法》对其所涉及的各方面问题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根据新《婚姻法》第39条、第40条、第4l条、第42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共同努力积累的。如果一方在处理夫妻关系不当,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有赌博、吸毒恶习;故意隐匿夫妻财产等),那么肯定会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形成造成各种消极的影响。故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少分共同财产,而让无过错方优先分得自己需要之财产。新法还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况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离婚损害赔偿严格限定在四类严重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过错情况中,是一种惩罚性的民事责任,它与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二者不相冲突,可以同时主张。
四、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不足
在一定的程度上,新《婚姻法》的内容较前法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严格说来,笔者认为现行的夫妻财产制仍然有令人遗憾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如下:
(一) 原有立法技术缺失未得到完全弥补
夫妻财产制是指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外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首先,在结构上,应设于婚姻效力或夫妻关系之中。但是新《婚姻法》仍将相关规定分散在夫妻关系和离婚这两个章节中。其二,从逻辑角度看,各种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均涉及发生、变更、终止,应分别做出相应规定,而新《婚姻法》规定无法对应。其三,新《婚姻法》只规定了离婚导致夫妻财产制终止的情况,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制争议没有提供相应的司法救济途径。
(二) 所确定的内容仍存在不合理之处
新《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总的来说有其先进的一面,但是在有些问题的规定上,笔者认为仍然有其不合理之处。主要内容如下:
1.把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一并归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合理。夫妻一方事业的成功和另一方在婚姻家庭中的贡献有着密切联系,从这一点上来说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我们不可一并将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归于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应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从事生产和经营,其所得收益应该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典型。(2)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归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形式建立的基础本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将其收益归于夫妻共同财产。(3)一方以自己的个人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在原则上应归一方个人所有,但是法律应该规定对方对此财产具有请求权。现行夫妻财产制认为如果将一方投资经营的收益确认为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就会产生两个问题??该方对婚姻的财产责任怎么体现?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又如何处理?笔者认为,法律可以通过赋予对方财产请求权来解决这两个问题。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家庭责任,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并且可以在财产分割时根据一方在婚姻家庭中所履行的义务和对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其提出财产请求,予以补偿一方。
2.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所有,而忽略了智力成果的完成时间,是不合理的。智力创造的成果的完成时间对其收益的归属的确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智力成果,由其带来的收益或者经济利益当属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没有人有异议。但是智力成果在婚前就完成了的,如果仍然将其所带来的收益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就有着不同的看法,知识产权是人身与财产权的结合,而财产权是产生于人身权的基础上的,收益就是指财产权所带来的实际利益。之所以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就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而一方婚前智力成果的完成与对方根本就不存在这种特殊性,从法理上说,不存在其他人有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共享其知识产权所的利益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应该确定为特有财产,归知识产权所有人个人所有,而不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不应将夫妻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一律认定为婚后所得财产。我国原婚姻法虽然没有别居制度,但是如果夫妻确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这期间,双方未尽任何义务,经济上、财产上的联系也中断,夫妻各自所得的财产处于分离状态,夫妻双方实际上只剩下夫妻身份的外壳而没有彼此的协力与合作关系存在,如果将此期间双方各自的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于情于理皆有不合,而且在实践中造成许多纠纷。
五、完善和健全我国夫妻财产制的若干建议
根据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新情况的需要,基于现代夫妻财产制保护婚姻家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保障夫妻合法财产权益,并注意对弱者加以保护,维护第三人利益及交易安全的立法宗旨,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现行夫妻财产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一) 对夫妻财产的告知义务以及制作财产清单夫妻一方负有向夫妻他方告知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管理、债务等情况的义务(或夫妻双方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夫妻可以在取得财产的一年内,双方共同制作夫妻共同财产清单或夫妻个人财产清单,并经夫妻双方签字后生效。
(二) 增设非常的法定财产制当婚姻关系出现法定财产制度不能加以调整的情况而夫妻双方又未对其做出约定的,为了救济夫妻一方的必要的合法财产权利和弥补一般法定财产制的不足,增设非常的法定财产制是必要的。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经过诉讼适用的法定夫妻财产制,通常是将原夫妻共同财产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
当然,只有经法院判决并由其书面通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变更原夫妻财产制的登记记载后才能生效。如果改变事由已经消除,经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恢复原夫妻财产制。
(三) 增加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为特有财产权利。主要是针对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益所得应当归为夫妻一方特有财产。
(四) 增设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管理的规定
1.夫妻共同财产经夫妻双方协商,可以由夫妻双方或一方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财产责任。
2.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地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对重大共同财产处分时,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书面同意。夫妻一方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的,他方有权主张无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依夫妻协议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的夫妻一方,如丧失行为能力或无能力管理,或有诈欺行为,可经夫妻他方提出,协议停止行使管理权;如协议不成,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经公告程序宣告剥夺其管理权。
(五) 增设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及其效力的规定
夫妻一方死亡、离婚,因法定事由解除共同财产制;夫妻协商变更改用其他财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及方法,债务的清偿等适用离婚法的有关规定。
(六) 约定财产制增补的具体内容
1.夫妻约定财产制,可以在下列财产制中选择:(1)一般共同制。即夫妻各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夫妻婚后所得特有财产不在此限。(2)劳动所得共同制。即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是夫妻特有财产不在此限。(3)管理共同制。即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的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由夫妻一方统一管理双方的财产。但是夫妻婚后所得特有财产不在此限。(4)分别财产制。即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的财产,归本人所有,由本人管理。如果委托夫妻他方管理的,适用夫妻财产关系一般规定中有关代理的规定。
2.对夫妻财产制的约定、订立、变更或废止,必须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亲自进行。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其约定无效。
3.夫妻约定财产制应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达成协议。如双方对此无约定的,适用夫妻财产关系的一般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4.夫妻在婚前订立的约定自结婚之日起生效,在婚后订立的约定自订立之日起生效。新《婚姻法》和新司法解释已经出台很长一段时间了,其中夫妻财产制部分对原法所作的修改在理论上已经近似完善了。然而一部法律是否可行,是否完备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考虑,还要看它是否符合实际。正如朱苏力先生在他的《法律及其本土资源》中所说:“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法律的制度和修改应该重视中国社会中那些起作用的,也许是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有用的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才不会脱离现实,修改制定出的法律才不至被规避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