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法院分析当前审理相邻关系案件的难点并提出建议
作者:贾晓红 发布时间:2008-12-11 浏览次数:1245
一、审理难点
1、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和滞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只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而审判实践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衡平,如何把握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予“限制”和“扩张”的度,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一个难点。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时缺乏相应的参照标准,容易造成尺度不一,裁判结果难以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另外,当当事人以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提起相邻关系的诉请时,是适用侵权、违约的法律规定,还是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当某种行为构成侵权或违约,但属于相邻方“容忍义务”之范围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2、民事法律规范与行政法律规范之间有时发生冲突。建设方进行建设施工经过行政主管机关的规划许可,其所实施的行为具备合法手续,属于依法成立的范畴;但建设方的建设施工行为,确实在不同程度上给相邻方造成了采光妨害、不可量物侵害、财产损害等,有的妨碍(如采光妨害)如果不对建筑物进行改造或拆除,就不会消除,相邻方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有其合理性和法律依据;但从社会价值和法律效果的角度看,停止施工,拆除建筑物所带来的后果不仅是巨大的经济代价和众多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损失,而且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相矛盾,导致行政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经行政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时,法官应如何适用法律?
二、相关建议
1、融情理于法律,寻求“衡平”支点。《民法通则》设立相邻关系制度的价值,在于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准确地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安定团结。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根据这一法的价值确定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把握的“度”,并使之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常理,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2、适用经验法则,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3、加强调查研究,统一执法尺度。加强对不动产相邻关系制度的调查研究,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中,要根据法的价值和经验法则,对妨害程度是否超过相邻方应当负有的“容忍义务”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以此作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至于补偿标准,建议有关方面能作出相应的规定,便于执法的统一。
4、规范行政行为,重视事前救济。规范行政行为,实行事前救济,减少和防止相邻关系纠纷。通过司法建议等形式,敦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5、规范诉讼行为,理顺法律关系。正确把握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当事人以相邻关系、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数个基础法律关系提出相邻关系诉请的,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诉请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将因契约产生的地役权纠纷、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侵权纠纷及因违反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从相邻关系中分离出去,在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时,仅根据相邻关系而非侵权或违约的法律关系来适用法律。同时,为理顺民事与行政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利于案件及时、正确地处理,建议凡涉及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应先提起行政诉讼,然后再提起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实体处理,需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予以明确的,可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