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针对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复杂难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现状,积极探索、创新实践,成功构建了群体性劳资纠纷框架式调解模式。

  2009年以来,该院调处各类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22批321人次,涉案标的额为1300余万元,调解结案率达100%,自觉履行率达100%,无一矛盾激化,无一引发同企业同类劳动争议情况发生。“统分结合、三向并进。”在谈到法院如何有效化解劳资纠纷的经验时,院长凌芝用八个字向我们揭秘。

  □“统分结合”

  搭建更优化的调解框架

  2010年9月,惠山某工业布公司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102名职工讨薪心切,将公司告上法院,涉案金额达到300多万元。

  “我们立刻对案情进行全面分析,第一时间找出双方争议焦点,迅速确定调解方案的总体方向和初步路径,搭好调解的总体框架。”经过研究,承办法官沈强很快牵住了“经济补偿金”这一牛鼻子,并根据经济补偿金与仲裁结果是否相同将102名职工分为三批次,再根据三种不同的诉求及时调整调解方案,成功促使三批次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这就是'统分结合'的完美体现:统一提出调解框架,同类案件一齐解决;分化诉求,在共性解决中兼顾个性诉求,使各方满意。”在沈强看来,虽然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原告众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但并非“无章可循”。

  首先,通过提炼焦点,搭建“统一”的调解方案框架,为案件后续调解打好基础。

  接着,针对同批案件不同劳动者的不同诉求,根据不同的类别情况,分别做当事人工作,缓和矛盾。

  然后,层层推进,使双方逐步形成调解框架协议,并加强约束,对调解达成的框架协议或部分框架协议,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即时签字确认。“这'三部曲'一走,就没有过不去的坎,不管是在前几年的金融危机,还是现在所谓的'后金融危机'时代。”

  □“三向并进”

  探索更高效的化解路径

  “调解是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最有效的方式,我们通过'向前延伸、向细深入、向后持续'的三向并进模式开展调解工作,有效化解了多起群体性劳资纠纷。”

  民庭庭长徐娜认为,惠山法院在群体性劳资纠纷化解工作中取得的好效果,关键在于法院“做深”、“做透”、“做实”了调解,充分利用了社会各界资源,形成了调解的强大合力。

  2009年以来,惠山法院先后与区总工会、仲裁委建立“共创和谐企业”联动机制,全面铺开委托调解、联合调解工作;建立健全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预警机制,与区总工会、仲裁委、辖区企业工会定期联络,一旦发现群体性劳动争议发生的苗头,立即提前介入,全力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此外,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代理律师、企业所在地工会组织、村委等社会调解资源作用,有效提升案件调结率。

  2009年12月,王某等77人提出诉请,要求无锡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款50余万元。受金融危机影响,该公司已停产数月,老板销声匿迹,连机器设备也已变卖一空。时值年末,工人多次讨要工资未果,情绪激动,一旦处置不当,后果不堪设想。

  “尽快组织调解!”惠山法院前洲法庭庭长杨卫东第一时间带领法官来到设于街道综治大楼内的巡回法庭,邀请了综治办、社保所、人民调解中心及村委的负责人共同到庭,参与调解。

  通过四个多小时的“联合调解”,工人们最终接受了工资分配方案,达成了调解协议。

  “感谢法院,不仅帮我们化解了这11起纠纷,更及时指出了公司在职工社保缴纳工作中的不足。我对在大陆投资更有信心了!”简某是无锡惠山区某台资企业的负责人,由于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11名职工不服仲裁结果,与公司对簿公堂,要求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案件涉及台资企业,涉案人数较多,其他职工则在观望。“当时,我已经做好了打'持久战'的准备了。”可让简某没想到的是,一个月不到,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11名职工就与公司顺利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还结合案情向公司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惠山法院坚持跟踪指导。结案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沟通、上门回访,敦促企业及时履行调解协议。此外,通过工作座谈、法律培训、司法建议等方式,积极指导企业建立规范完善的劳动人事制度,帮助企业进一步依法规范管理,防止群体性劳动纠纷的再次发生。“案件了结后不久,沈庭长又给我打了电话,询问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并督促我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保金。”简某说,大陆法官工作如此细致周到,让他很感动。“我们将根据法官提出的建议,更好地经营公司和管理员工。”

  “惠山经验”无锡遍地开花

  “除了善借外力,更要修好内功。”2009年2月12日,惠山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合议庭”正式挂牌成立,这是无锡基层法院成立的首个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专业化审判合议庭。

  “群体性劳资纠纷的调解特别考验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什么时候'释法',什么时候'明理',都要把握时机。所以'庭前准备'这一节点特别重要。我常常要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走访,去调查,把握案件起因、事实真相等总体情况,提炼争议焦点,针对不同案件做好不同准备应对工作。”合议庭成员之一,见习助理审判员张玮觉得,自己在群体性劳资纠纷的调解工作上,要学习的还有很多。

  2011年5月,现任江苏高院副院长、时任无锡中院院长的褚红军对惠山法院“统分结合、三向并进”模式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的做法和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批示要求无锡中院劳动争议庭在全市两级法院开展深入调研,全面推广“惠山经验”。

  随后,无锡中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这份在惠山法院“统分结合、三向并进”经验做法基础上深入调研后形成的文件,为无锡两级法院依法有序审理和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着力构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中,文件第二条中的“源头治理、调解优先、分别处理、合力协同”原则、第六条中的“联合仲裁委制定统一调解框架”、第九条中的“将调解分成不同阶段制定不同方案”,还有第十二条中的“调后跟踪”制度,都具有明显的“惠山特色”。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办通报》已经全文转发了无锡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的指导意见,供全省法院参阅。”无锡中院劳动争议庭庭长王英认为,实践出真知,“统分结合、三向并进”的做法得到肯定并予以推广就是最好的证明。

  “我们将继续巩固和完善既有经验做法,进一步加强科学研判,加强创新实践,积极破解难题,以最新的司法理念、最佳的司法调解、最优的司法服务推进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工作。”展望未来,院长凌芝信心满怀。

  对外凝聚合力 对内调整机制

  访谈对象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院长 凌 芝

  综治周刊:当前,群体性劳资纠纷对审判实践有哪些影响?

  凌芝:近年来,随着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尤其是2008年以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实施,各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纠纷类型日益多样,劳资矛盾更为突出。

  以我院为例,2007年仅75件,2008年骤增至222件,增幅高达196%,2009年至2011年共受理了1144件,年均超过380件,且案件的审理难度不断增大,特别是一些涉及欠薪、社会保障等群体性纠纷易发、多发,凸显“数量多、难度大、矛盾易激化”趋势,成为困扰民事审判实践的一大难题。

  这些群体性纠纷大多涉案人数多,规模大,影响广,劳资双方矛盾利益交织,部分案件的劳动者动辄以群体性上访、缠访闹事等不当方式主张自身权益,一旦处置不当,极易引发新的更大矛盾,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综治周刊:“统分结合、三向并进”的化解模式,需要借助多种诉讼外资源,你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是如何有效融合这些社会力量的?

  凌芝: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大量纠纷的化解还有赖于纠纷处理的初始机构和职能机构,法院只有与初始机构和职能机构形成同一的价值判断理念和不同的化解重点,才能发挥系统的整体优势,改变“各自为战”的局面,实现从“单兵作战”到“合力攻坚”的转变。

  在推进“统分结合、三向并进”群体性劳资纠纷化解模式过程中,我院坚持以维护保障和谐稳定大局为着力点和出发点,将司法视角从庭内、院内向外广为延伸,通过搭建联动配合、信息沟通、司法协作、预警督办等工作机制,将单纯的法官办案,转化为将区劳动局、仲裁委、总工会、援助律师等各方资源的巧妙利用,群策群力,互动合作,开展了委托调解、诉前调解、联合调解等多样调解工作,逐渐形成了一套符合审判规律、符合法院实际、符合当事人需求的工作模式,实现了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多种调解的“无缝对接”。

  综治周刊:化解群体性纠纷对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很高,你院在加强审判人员培养方面的具体做法是怎样的?

  凌芝:法官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和精湛的业务技能是化解群体性纠纷的重要保障,我院重点抓了两个方面:

  一是加强人员调配,形成工作合力。改变审判实践中普遍使用的“一审一书”二元结构模式,在“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合议庭”中尝试推行“一审一助一书”三元搭配模式,由一名审判人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审判小组,进一步加强了审书人员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审判人员集中精力展开审理、调解,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则专心致志做好辅助性工作,推动了案件审理的规范性、连续性、高效性。

  二是加强审判管理,提升解纷能力。充分发挥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能,从立案开始,分管副院长、庭长就始终关注和督办,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督促、指导承办法官开展工作,形成“承办法官、庭长、分管副院长”上下联动的机制,三级分工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合力攻克“骨头案”。

  综治周刊:下一步的打算是什么?

  凌芝:针对群体性劳资纠纷的新特点,我们要在巩固完善“统分结合、三向并进”做法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三项转变”:

  一是引导法官从“就案办案”向“多元解纷”转变。审理前,加强与总工会、仲裁委的前期信息沟通,及早了解和掌握案件诉前环节情况,明确争议焦点,把握法律关系;审理中,邀请总工会、仲裁委的“特约调解员”到庭,陪审陪调,以陪代训;审理后,注重信息反馈,加强司法研判,以司法建议、工作通报等形式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反馈。

  二是引导劳资关系从“相互对立”向“和谐双赢”转变。一方面,引导企业规范用工行为,利用典型案例,通过庭审观摩、法制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广大企业主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另一方面,引导劳动者规范诉讼行为,有理有节释明诉讼风险,耐心细致开展法制宣传,促使劳动者权衡利弊,依法维权,主动接受调解。

  三是引导调解从“偏向结果”向“提升质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