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明权的价值
作者:孟永生 张言伟 发布时间:2009-05-27 浏览次数:1058
法官释明权,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声明或主张不明确、不适当或不充分时,法官通过启发、询问、提醒等方式,促使当事人作出适当的声明和陈述,或提出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结合。
一、法官释明权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整个民事审判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当事人和法院共同追求的目标,它直接关系到法院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法律的威信,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实体公正是指裁判结果的公正,包括争议事实的真实再现、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实体权利分配的公正。程序公正指的是程序规则和运作的公正,包括程序公开、法官中立、当事人主体性的满足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法官释明权制度恰恰将这两者有机的统一起来。
一方面,法官释明权制度有利于促进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通过司法恢复正义,使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恢复到争议前的应然状态。这就要求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确完整,否则法院就不能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从而不能恢复民事法律关系的本来面貌,而法官行使释明权恰恰有利于真实地再现争执的事实。
另一方面,法官释明权制度有利于促进程序公正。“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是对程序公正最精辟的概述。法官释明权的行使,使当事人能够有充分的机会参加诉讼,在正确表达自己的主张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同时,又向对方进行有效地反驳和辩论,使当事人能真正参加到诉讼中来,使辩论主义的优势真正得以体现,更加凸现程序的正当性。
二、法官释明权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效率虽是第二位的司法价值取向,但丧失效率的公正,实质上是不公正。民事诉讼是一个消耗过程,这个过程不仅是一个物质消耗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时间消耗过程。因此,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愿望。
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必须增强效率观念,以实现审判资源配备的最佳优化组合。法官释明权的行使,使得法官能有效地控制程序的进行,防止当事人任意操纵诉讼程序,有助于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使裁判更接近客观真实,同时通过法律释明还可以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判决的合理预期与法官的最终裁判相差不远,这就有可能大大减少当事人的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比例,既节省了当事人的支出,也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最终提高了司法效率。
综上所述,法官释明权制度弥补了完全诉讼当事人主义所带来的诉讼不公、诉讼迟延等缺陷,对辩论主义进行了必要的制和补充,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都有积极的作用,因而被称作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大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