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河边洗衣不慎滑入河中,村民李某不幸溺水身亡。家属认为修建事发地河边一涵洞的水利局和村委会对此负有责任,原本一起意外事件变成了一起涉诉纠纷案件。

  情绪将要失控的家属还在商量如何上访,受理此案的吴中开发区法庭庭长王丽芳却没有放任双方纠纷升级,而是立即委托临湖镇司法所所长徐根发及时介入调解。王丽芳还在当地政府支持下,带领数十个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勘查询问,向家属析责释法,缓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协商确定了两万元的慰问金,一起群体性事件在苗头阶段就得到了平息。

  记者了解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建立起诉讼服务中心、基层法庭、街镇巡回审判点的三级平台,强化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的对接机制,在收案每年10%以上增长的压力下,使40%的民事纠纷案件在诉讼前得到了化解。而依托设立在镇街司法所或综治中心的15个巡回审判点,吴中区法院3年来组织巡回审判600余次,成功调处了400余件纠纷,2000多名群众参与旁听,为延伸法院服务社会管理提供了重要平台。

  307起纠纷被法院司法确认

  吴中区法院院长钟毅认为,审判资源是法院的优势,与基层镇街、村和社区通过诉讼期间或诉讼前衔接,合力化解纠纷,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可以推动对案件纠纷的联通分流、联动化解、联合防控。

  在横泾街道司法所,68岁的退休法官吴培元每周都到设在所里的法官办公室来3天,司法所所长周根泉在接待一般纠纷中也有了底气。“每年都有不少难办的纠纷,基层司法所要是能够做些让群众满意的调处工作,门庭若市啊!”就在记者采访期间,连续三波人敲开了周根泉办公室的门。

  有5个养殖户和附近村委会私下签订合同租200亩地养螃蟹,一年12万元由这个村30多个村民分,养了一年后被镇政府发现,因不合法要求退租,可村民已经把钱分了一半。法庭的法官接到通报后,迅速来到现场协调,使养殖户、村民、村委会都做出让步,最后由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事情再也没有闹大。周根泉介绍说,法院和司法所这种顺畅的对接机制,不仅让调解员有了底气,还给群众吃了“定心丸”。而该院立案庭庭长谢心阳介绍,仅2012年1月至3月类似纠纷通过司法确认的就有307起。

  巡回办案网络实现街镇全辐射

  对于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如何定位、如何作为的问题,钟毅表示,审判工作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而立足于自身职能,利用审判资源发挥自身优势,就可以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找到准确的位置。

  据了解,自2009年9月起吴中区法院在辖区7个镇、8个街道和纠纷多发的村(社区)建立了15个巡回审判点,并逐步形成和确定了定场所、定时间、定法官、定人民调解员、定工作机制的“五定”原则,还在街镇司法所或综合治理服务中心设立固定的巡回法庭及法官工作室,建立由街镇司法所辐射至村(社区)的巡回办案网络,构建起了“一镇一点(巡回审判点)、一庭(巡回审判法庭)、一室(法官工作室)、一审(指导法官)、一调(特约人民调解员)”的巡回审判模式。

  立案庭庭长谢心阳认为,随着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的深入,法院也逐步改变了以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性把握不准的疑虑,而是直接主动地介入疑难纠纷的调解指导,既发挥了人民调解组织和人员特有的地缘、人情优势,和他们对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纠纷应对处理及时的特点,还通过从乡镇、街道中选聘24名人民调解员担任法院特约人民调解员,对达成协议的给予司法确认,形成纠纷预防与处理合力。

  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凸显三大成效

  吴中区法院还初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该院民一庭与工会、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联系,推动劳动争议的工会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劳动争议案件调撤率达到78.4%。民二庭与工商联、商会加强沟通和法律指导,协同调处商事纠纷,商事纠纷调撤率达到74%。行政庭与吴中区政府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办公室联动,建立“吴中区城市化建设工作站”,定期举行“依法行政座谈会”,加强依法行政指导,提升行政案件协调力度,3年来行政诉讼协调撤诉率达98%。少年庭与区妇联选取女性人民陪审员,组建“爱心妈妈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教育感化工作。

  除了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工作,整合审判、服务、对外延伸等职能,吴中区法院还于2009年11月在江苏率先出台《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工作细则》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决定书》文书样式,以司法确认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实现了“诉与非诉”无缝对接。

  钟毅介绍,诉讼与非诉讼纠纷实现对接后,凸显了三大成效:一是实现了涉诉矛盾纠纷三个分流。诉前调解结案已经近40%,实现了诉讼分流;一部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纠纷化解在诉前后,实现了繁简分流;一部分疑难案件通过人民调解员调处并经过司法确认后,得到了稳控分流。二是提高了化解纠纷的质量与效率。法官通过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与介入,提高了人民调解成功率,调解内容也更为公正和规范,对于调解失败的纠纷,及时转入诉讼依法裁判,使得人民调解的灵活高效性与法院的专业性交融互补。三是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减少诉讼案件,减轻了法官调处案件的时间和精力,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