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平江法院调研当前盗窃案件存在的特点、问题及防治、审理对策
作者:尧工 发布时间:2009-07-16 浏览次数:1657
盗窃案件作为常见多发刑事案件,受理数量稳居各类案件之首。提高审判人员对盗窃案件的审理水平有助于刑事审判质量效率的全面提升。平江法院对2008年至2009年6月期间审结的141件盗窃案件进行了梳理分析,分别从被告人的职业、年龄、作案地点、犯罪数额、归案情况、犯罪情节以及量刑等入手,进行定量研究,对此类案件的案发、破案特点以及审理难点进行调研,以期对盗窃案件的预防控制和侦诉审判提供更好的对策。
一、盗窃案件的基本概况
(一)本省青壮年无业人员是盗窃犯罪的主体,重新犯罪人员居高不下。
1、青壮年被告人稳居盗窃作案人群的首位。据统计25岁以下的被告人为102人,25岁至35岁的被告人为78人,两者相加比例占全部被告人的85.7%,有关数据也反映出盗窃犯罪数量随作案人年龄上升呈降低趋势。
2、农民、城镇无业人员是盗窃作案的主要人群。从职业分类来看,来自农村的无业人员以及城镇无业人员盗窃作案人数为137人,所占比例最高。工业交通建筑业、第三产业、在校学生为27人,犯罪率较低。表明企业、学校等单位对员工、学生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仍然具有正面的引导作用。但部分案件中也暴露出因企业不及时支付或者少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对企业实施窃取财物行为的情况。
3、形成以本省户籍人员为主体的盗窃作案人群。据统计210名被告人中,江苏籍为70人(其中苏州籍24人),其次主要是来自安徽、山东、浙江等邻省地区的人员,东北、西北等边远省区来苏作案人员比例少。
4、部分具有前科劣迹的人员不思悔改,好逸恶劳,重新犯罪比例大。210名被告人中,构成累犯的为47人,曾被劳动教养、治安行政处罚以及有犯罪记录的为50人,两者之和占全部被告人的46.2%。
(二)居民住宅、商场店铺、工厂以及电动自行车成为盗窃作案的主要目标。
在141件盗窃案件中,有42件为入室盗窃,此类盗窃案的特点主要为:一是被告人一般采用撬防盗门、窗栅栏以及翻墙、爬落水管等入户行窃,二是作案后的负面影响大,直接侵害群众的财产,并且极易转化为抢劫,引发凶杀案,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此外潜入商场店铺、工厂区作案共有50件,主要是窃取商店的手机等商品和店内顾客财物,而盗窃工厂则以铜铝等工业原料和半成品为主。
近年来在公共场所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以及机动车内财物的犯罪十分猖獗。据统计,141件盗窃案件中此类案件共有30件,被告人大部分都是结伙连续多次盗窃,社会危害大。
(三)巡逻防控和群众配合破案等综合治理措施有效压缩了盗窃案件的发生空间。
1、公安机关通过强化街面社区巡防力量,特别是在治安复杂区域、晚间时段的巡防布局。据统计,141件盗窃案件中,公安机关巡逻查获的为67件,占到总数的47.5%,有效压缩了盗窃案件的发生时间。
2、公安机关通过对废品收购点的日常检查,建立二手手机交易实名登记等有效措施限制了盗窃案件的销赃空间,也为破案提供了可靠线索。
3、公安机关通过物证技术、情报分析等破获案件的比例有所提高。据统计,以获取现场指纹进行比对破案数量为16件,以情报分析、网络通讯等为依托破案达25件,说明公安机关在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取证,利用科技手段确定破案方向、抓获嫌疑人的基础性工作得到了全面提升。
二、案件审理中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一)注意量刑证据的审查和罪名的精细化判断
1、注重对案件破发案的审查。案件的破案经过主要是源于侦查人员处警抓捕工作形成的书面证言,其中侦查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作案人员的掌握程度、范围以及抓获嫌疑人的方法、地点等要素均对定案有着直接的联系,而盗窃罪认定中因自首、立功、交代不同种余罪等不当被改发的原因也多集中于此,因此应通过侦查机关补充说明和法院复核等渠道充实案件破发案的基础事实,提高审查判断能力。
2、对于部分案件定性有争议的案件,坚持按照法律本意确定犯罪性质。一是对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熟人朋友等以借打手机的方法临时借用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并未基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自愿交付财物,应明确为盗窃性质。二是对于盗窃机动车牌照未实施敲诈车主的被告人,排除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进行追诉,如所窃牌照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的,也可按盗窃罪处理。
(二)力求基本实现犯罪数额与实际量刑方面的大致均衡,严格控制非监禁刑的适用。
1、案值万元以下和短期刑判决案件比例较大。在141件案件中,盗窃数额在1000元至10000元之间的案件占到110件,比例为78%,与此相对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含拘役刑、单处罚金和宣告缓刑)的被告人为151人,比例也占到71.9%。即使不考量个案之间量刑情节存在的差异性,上述数据反映出我院在盗窃案件审理中基本实现了犯罪数额与实际量刑方面的大致均衡。
2、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在实际办案中,对于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盗窃数额只超过追诉标准并真诚悔罪的初犯、偶犯,在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下依法从宽处理,严格适用缓刑,在210名被告人中,被宣告缓刑的为5人,比例仅占2.3%。
(三)注意提炼和正确评价量刑情节。
1、属于累犯,并且盗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被告人,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被告人依法上一格法定刑加重处罚。
2、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作用地位。对于在共同作案中明显起次要辅助作用被告人,依法认定从犯,同时对于虽未直接实施窃取作案,但在其中提议盗窃,物色车辆,提供作案工具,联系销赃等活动的,也将其认定为主犯。
3、充分注意准法定从重情节的把握,如以砸损车窗玻璃窃取车内财物、砸损设备窃取其中铜管等金属等符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作案情形的,均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
(四)根据治安形势要求,改进审判工作的重心,加大对部分类型盗窃案件的酌定情节的处罚力度。如对于连续多次作案、入户盗窃等等侵害群众财产利益应加大处罚力度。此外在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出现下行的阶段,法院应加大打击损害企业财产权的盗窃案件的力度,并做好退赔退赃等环节的工作。如在审理戴辉等人盗窃一案时,法院通过做好收赃人的退赔工作,帮助多家中小企业追回经济损失近10万元。
(五)有效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办案周期明显缩短。通过完善工作流程和做好必要的证据审查、补充复核等工作,提高了当庭结案率,据统计,141件盗窃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14.7天,比上年同期全部案件的审理期限减少3天,所判案件上诉均未被发回改判。从评查情况来看,法律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方面瑕疵较少,盗窃案件审理质量较为稳定。
三、对处理盗窃案件的建议
(一)政法综治部门做好盗窃犯罪的预防和全面控制,发挥人民群众在群防群治中的基础作用。
1、政法综治部门加强对高危人群的控制、有效钝化诱发违法犯罪的不利因素。犯罪本身是社会现象,在目前阶段具有必然性,专门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将综合治理作为工作重点,加强对刑释人员的社区管理。
2、在尝试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灭失改革的同时,公安机关要对高危人群的快速比对数据库、情报系统进行优化,增加作案手段、区域特点等研判内容。
3、公安机关要加大巡逻盘查防控能力,注意对被盘问人随身可疑物品的审查能力,查找作案工具和赃物,掌握、收集犯罪线索和证据。并在审查中强化政策教育,扩大办案成果。
4、政法综治部门应通过对新村小区、集贸市场、医院商店等人群聚集场所、地段的技术防范,提高犯罪作案的难度,减少发案机率。
(二)加强盗窃案件的法律适用工作。
1、严格执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随意改变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授权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治安状况,在500元至2000元数额幅度内规定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省高院会同省检察院、公安厅确定我省盗窃案件标准为1000元,目前该标准并未修改,但苏州地区的追诉标准实际已被突破,这既与上位法的规定抵触,也导致大量不满2000元数额的盗窃案件以非刑事方式处理,降低以刑罚来有效遏制盗窃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威慑力。
2、严格依照犯罪构成认定盗窃罪,尤其要正确理解未成年人在共同盗窃作案中不以犯罪论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任何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超过三次或者盗窃数额虽已达到较大,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并退赃,同时满足3个条件:即聋哑人或者盲人、在盗窃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因此,判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构成共同盗窃犯罪以及是否不作盗窃罪追诉当以该条司法解释为准,以便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3、在符合量刑规则的要求下,要根据辖区治安情况适当加重盗窃案件的量刑调节幅度,盗窃案件虽属于数额型犯罪,但犯罪数额不是唯一的量刑标准,要充分提炼个案中的量刑要素、情节,尤其是注意酌定从重情节在量刑中的权重,有效威慑犯罪,预防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