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庭前调查工作
作者:赵春秀 发布时间:2009-03-26 浏览次数:1040
当前,为强化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庭审教育和科学量刑,各地法院都积极开展未成年刑事案件庭前调查工作。但庭前调查应包含哪些内容、庭前调查有哪些途径、如何避免重复劳动、庭前调查后续工作如何开展,各地认识不一。泗阳县人民法院经过认真总结形成以下认识:
一、庭前调查的内容
未成年人的个体特征往往是导致犯罪的潜在诱因,当与外界某些因素结合后,导致犯罪。因此,对反映未成年犯罪人个体特征的信息应充分收集,为庭审教育和庭后帮教找准感化点、制定帮教措施打好基础。反映个体特征的信息具体包含以下几方面:1、反映未成年人成长背景的信息,如家庭环境、教育环境、成长经历;2、反映未成年思想品德的信息,如一贯表现、奖惩情况、群众评价;3、反映未成年性格特征的信息,是否易冲动、愤怒,外向还是内向,是否孤僻或偏激;4、是否有不良习性,如有无打人、偷盗等经历,是否有不良消费习惯,如吸烟、喝酒、沉迷网吧或其他娱乐场所等;5、有哪些积极因素,上进心、同情心如何,有无理想、信念,自控力怎样,有什么特长、爱好,哪些人的话能听进去,哪些人对其管教效果好。
二、个体信息的收集途径
个体信息收集应按以下步骤逐步展开:1、在现有资料中寻找。案件经过侦查、起诉形成一系列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机关或人员的工作说明,法官应首先在现有资料中寻找,将反映未成年人个体信息的内容抽取出来;2、通过与未成年人被告人本人及家长对话及让他们填写调查表收集。在与未成年人及家长交流中,宣传未成年司法工作的政策、介绍法官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帮教理念,为以后的教育工作打好基础。通过调查表中一系列问题的设置,让他们独立思考,如实反映情况,对犯罪原因分析和对今后打算进行思考;3、委托调查。法官利用社区矫正机构与被告人同处一个社区,具有地域优势进行调查,在调查结束,要求社区矫正机构提出量刑及帮教建议;4、补充调查。通过上述工作,法官认为还有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可由法官自行调查,法官自行调查要有针对性,主要以补充调查为主,避免重复。
三、收集的信息应认真整理、分析
信息收集后,为庭审教育提供了充分的资料,但信息资料是一些散在的资源,法官要经过综合分析,对教育对象从多角度思考分析:1、从家庭环境角度,分为正常家庭和缺陷家庭。正常家庭即犯罪未成年人家庭经济条件、父母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管教情况都比较正常的家庭,缺陷家庭是指在上述因素中存在缺陷的家庭,如父母关系不和谐、教育能力欠缺、单亲家庭、父母在外务工的留守儿童等情况;2、性格分类,可分为贪利、有暴力倾向、偏执、自卑、自大、义气型、软弱型、盲从型等;3、习性分类,可分为有犯罪习性型包括有偷盗、打人等历史和习气的,和偶犯型,即初次犯罪、偶发犯罪、没有苗头的犯罪;4、善恶分类,可分为向善型和向恶型,前者是指对象本性向善,喜欢做好人好事,憎恶坏人,不喜欢做坏事,后者是从内心、情感中对做坏事怀有好奇心,以恶作剧刁难人为乐,别人痛苦就会引起他的心理满足,犯罪即是实现其心理满足的一种手段;5、奖惩历史情况,可分为有突出受奖经历和有受惩经历两种情况。
四、做好庭前准备
根据上述调查和分析,做好以下工作:1、找准犯罪原因。即发现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2、找准感化点。即选择能让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悔过的感化点;3、选择施教人员。针对病因和感化点,选择在庭审中重点对未成年施教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