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且发布该省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宝庆银楼案、同仁堂案上榜。

  在宝庆银楼案中,宝庆首饰公司与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锁公司)、江苏创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煜公司)就宝庆首饰公司拥有的“宝庆”系列注册商标及服务标识等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等事宜陆续签订了三份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连锁公司有权在自己的经营业务中合理使用“宝庆”商标,有权管理、发展、开设“宝庆”加盟店,但加盟店的设立必须报宝庆首饰公司审批,连锁公司应按相应标准向宝庆首饰公司缴纳商标使用费和品牌管理费等。在双方合作期间,“宝庆”品牌获得了巨大发展,年销售额达数十亿元,但双方后因协商合资失败而最终导致合作关系破裂。2010年8月25日,宝庆总公司、宝庆首饰公司以连锁公司存在多种违约行为且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发函要求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并同时在江苏多地法院提起商标侵权系列诉讼。而连锁公司、创煜公司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解除协议通知无效。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三份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实际上是双方就特许经营达成的框架性协议,主要约定的是双方之间特许经营关系中的基本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约定“连锁公司有权在其经营业务中合理使用”,其范围应解释为连锁公司在依约管理、发展加盟店以及经批准开设加盟店的活动中,有权合理使用涉案商标及相关标识,而不能得出连锁公司有权自行开店且无需缴纳许可费用的结论,故连锁公司未经批准自行开设门店等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同仁堂”是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商号。2012年8月,同仁堂公司发现台湾地区的中华同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网站页面上标有“中华同仁堂”标识,在其网站上自称为“正宗同仁堂”,是“同仁堂”三百多年历史、文化的传承者;同时称同仁堂公司没有“任何一份”同仁堂传统药方,同仁堂公司“早已名存实亡”。此外,该公司还在常州市开设了“中华同仁堂”药铺,该店铺内诸多布置突出“同仁堂”,且在多处模仿同仁堂公司的店铺设置。同仁堂公司主张,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网站和店铺内外设置“中华同仁堂”标识,在字体、店铺装饰、企业历史和文化等多方面模仿,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造成“同仁堂”驰名商标的淡化,侵犯了“同仁堂”注册商标专用权;同仁堂科技公司还对同仁堂公司进行贬低、诋毁,误导公众,损害了同仁堂公司的企业声誉和形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同仁堂科技公司抗辩认为,“同仁堂”并非驰名商标,而且其是经同仁堂的传人乐觉心授权使用的,其企业字号也经过国家工商行政机关认可,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法院认为,同仁堂科技公司突出使用“同仁堂”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同仁堂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首先,借助老字号这一历史优势、长期经营及广泛宣传,同仁堂公司拥有的涉案注册商标长期为消费者熟知并认可,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次,同仁堂科技公司在其设立的网站及店铺中使用“中华同仁堂”标识,构成对“同仁堂”这一字号的突出使用,构成对同仁堂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再次,同仁堂科技公司理应知晓“同仁堂”与同仁堂公司密不可分,其在网页和常州设立的店铺中使用“中华同仁堂”或“同仁堂”文字,显属故意攀附同仁堂公司及其注册商标的声誉,有违诚信原则,应予禁止。法院判决同仁堂科技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酌定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据江苏省法院系统统计,2014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733件,新收一审案件中,商标权纠纷案件2794件、占42.3%;著作权纠纷案件2509件、占37.9%;这两类构成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