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造成相当一部分农户未能按约还贷,给信用联社信贷资金的流转造成很大的困难。因此,自2004年起,大批量的小额农户担保贷款纠纷案被起诉至法院。2004年贾汪法院共受理小额农户担保贷款案95件,2005年受理287件,增长率达到251%2006年第一季度受理81件,增长率也达到12.5%

  一、小额农户担保贷款案调解率偏低的原因。一是案件自身与普通民商事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调解的基础是让金融机构放弃部分本息或承担诉讼费,而信用联社作为地方金融机构,有自己的信贷制度,信用联社作为债权人肯定不会同意这样调解方案,造成此类案件不能调解。二是借款农户出庭率低。诉讼中,借款农户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当被告不好看,碍于情面不愿法庭相见。而部分债务人下落不明或外出打工,只能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致使75%的案件都是缺席宣判,无法调解。三是担保农户不愿承担保证责任。作为担保农户一般也不愿出庭,少数到庭担保农户在法庭调解时都不愿还贷,以谁借钱谁还债、借款人有还款能力等等理由拒绝调解。四是金融机构违规放贷现象严重。部分信贷员法律素质较低,在“人情”、“关系”、“金钱”面前,有存在贷款手续有不完备或违规放贷的现象。五是法官未能正确把握质效考评指标,片面追求缩短审理天数,对调解工作不重视。
  
二、对策和建议。一是树立调解意识,充分认识到调解是民商事审判有效实现钝化矛盾、定纷止争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树立起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针对每一件小额农户担保贷款案的特点,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调解方案。法院要将案件的调解率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考核,纳入年终岗位目标考核及法官个人业绩档案。二是拓宽调解渠道,依法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可以利用人民陪审员这一优势,设置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程序,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三是建立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小额农户担保贷款公正债权文书制度。建议金融机构在发放小额农户担保贷款时,向公证机关申请可以直接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通过直接申请法院执行,既保证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清收,又能解决我院的调解率较低这一问题。四是适时地发出司法建议。法官要针对审判中发现的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方面的疏漏,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予以反馈,规范信贷员的行为,以健全金融机构的信贷制度,防范金融风险。五是加强巡回审判工作。对债务人居住地比较集中的案件,一律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进行审理。通过现场审理,能对赖帐农户起到振慑作用,使该部分农户主动还贷。通过调解,让农户明白分期分批还款可以延缓还款压力,使农户明白调解的好处,让他们愿意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