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透析
作者:薛专 周祖俊 发布时间:2006-09-22 浏览次数:3324
近几年,随着商品房投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的摩擦不断增多,法院审理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呈居高不下之势。江苏省如皋法院院2004年受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45件,占该院民一庭年审理合同类案件总数的15.35%;2005年,受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43件,占该院民一庭年审理合同类案件总数的13.64%;2006年1-8月,受理商品房销售34件,占该院民一庭年审理合同类案件总数的11.46%。
通过对前述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引发纠纷的原因主要在有:
1、房地产开发商违反约定,逾期交房。不少开发商盲目扩张,同时进行多个项目的开发,导致资金不足,无力按序时进度完成工程。另外,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控制土地出让规模,加上钢筋、水泥等建材价格上涨,使商品房价格一路飚升,涨幅较大,在此情况下,一些开发商故意违约,以期与原购房者解除合同,然后再以现行市价出售,牟取高额利润。近几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一直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唱主角,所占比例最低为76.74%,最高达85.29%。
2、商品房产权证书未能及时办理。在现实中,从事房产登记服务的要求、标准不一,随意性较大,以致出现诸如同一小区同一栋商品楼的购房者在相同条件下,有的房产权证书能按预售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有的却迟迟不能取得等不正常现象。
3、房地产开发市场管理不规范。一些个体施工队包工头在审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自行进行房地产开发,并以自己的名义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然后通过种种关系挂靠在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后购房户因房价上涨等原因与房地产公司发生纠纷,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出售方主体资格不符,从保护购房户利益的角度,这类案件只能多做协调工作,以调解结案。
4、房屋附属设施实际状况与合同约定不符。预售合同中大都约定,交房后一个月内由购房者自己申请开通水、电、煤气、电话等相关配套设施。但当购房者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时,被告知不能办理,由此引发纠纷。业内人士认为,其缘由之一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相关部门沟通不畅,协调不到位;缘由之二是政府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同: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房地产公司,政府经常出面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而本土企业却较少受到这种关注。
5、小区建设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要求。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中对新建小区诸如绿化、环卫、道路等方面有严格的验收标准。开发商因未能达到这些标准,从而不能取得验收合格证、入住证等,致使无法办理产权证等,引起纷争。
针对上述现象,如皋法院认为应当采取如下措施,降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发生率:
1、切实转变政府部门工作作风。消除少数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树立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践行“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之理念,切实转变作风,为各类服务对象履行服务职能。
2、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工商局、建设局、国土局、房产局等政府主管部门,从房地产公司的注册、开发项目审批、经营资金监控、商品房出售率监控等方面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帮助开发商降低市场风险,维护购房者的合法利益。
3、规范小区管理手段。建议相关部门在出台管理政策条规前,多进行一些实地调研,并组织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听证会,防止制定出因加强小区管理而侵害购房户合法利益的政策、文件。
4、建立房地产信息公开平台。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制,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信息的披露,使准备购房的群众能够从互联网上了解当前的商品房价格、某楼盘的预售率、某套房是否已预售等信息,扭转市场信息不对称状况,避免开发商故意制造房源紧张假象,诱使购房者仓促高价购房及一房二买等损害购房者利益之类事件的发生,使购房者明明白白地购房,进行“阳光消费”。
5、提高购房者的法律水平。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在公共场所举办购房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及咨询服务活动,向群众普及商品房买卖方面的法律知识,揭露常见的购房陷阱;另一方面,购房者应自己加强法律知识和商品房买卖相关知识的学习,通过法律水平和专业水平的提高,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当与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纠纷而协调不成时,及时通过诉讼渠道进行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