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生意往来要及时结清账款,否则就算能证明他人确实欠款,只因诉讼时效一过,还款请求也将得不到法院支持。1226,某建材公司要求陈某和徐某还款的诉请因时效超过而被法院驳回。

20009月至同年12月初,陈某以建筑公司汇龙中学项目部的名义,与某建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先后结欠水泥货款235000元。后陈某在20019月和20022月两次支付货款215000元,余款20000元未支付。庭审中,陈某主张自己是挂靠建筑公司经营,而且建材公司起诉时效超过,故不应承担责任。建筑公司清算人徐某则认为陈某购买水泥的行为发生在该公司解散清算期间,应属个人行为。20012月,建筑公司已被核准注销。

法院审理认为,在建筑公司解散清算期间,陈某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建材公司发生货物买卖,结欠货款20000元事实清楚。虽然陈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暂时难以确定。但如果建材公司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谁是责任主体已不是主要。本案中,建材公司与陈某在200012月形成对帐单,20019月和20022月建材公司两次收到水泥款,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其后至2006929建材公司起诉已有四年多时间,建材公司未举证证明时效再行中断、中止的事实,故其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据此,法院驳回了建材公司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