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为了使亲生父母能在死后合葬一处,被告张某在母亲去世10年后未经兄弟黄某同意私自将母亲尸骨转移与亲生父亲合葬,黄某知道后要求张某归还养母尸骨仍与养父合葬,并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20061212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未支持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理查明:母亲去世10年后尸骨被移走

张某很小时父亲就因病去世,1961年,母亲张某某带着张某改嫁给黄某某。黄某某和张某某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1964年他们决定抱养刚出生的黄某作为养子,从此开始了四口之家的生活。张某22岁时娶了媳妇,落户女方家。

1996年,张某某去世,黄某为其操办了丧事,张某某被安葬在本村大运河边。今年4月,黄某某去世,黄某为其举行了葬礼,并与张某某合葬在大运河边。

今年5月的一天夜里,张某将母亲张某某的尸骨转移,和自己的生父合葬在一起。黄某发现后十分气愤,要求张某归还张某某的尸骨,仍与其父黄某某合葬。张某不同意,黄某最后将他告上法院。

养子黄黄:要求返还尸骨与养父合葬

黄某说,516夜里,张某将张某某的尸骨盗走,转移到张某生父的坟中。当他知道这件事后,感情上根本无法接受,也面临着外界的多种压力。他认为,他的养父黄某某与养母张某某是合法夫妻,理应合葬。张某不说一声就把张某某的尸骨搬走,这给他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而张某偷盗尸骨的行为也在当地产生了恶劣的影响。黄某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返还尸骨与养父合葬,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亲子:不能再返还尸骨

张某则表示,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并非人身关系也非财产关系,不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黄某并非张某某亲生,双方也没有合法的收养关系,而张某某是他的亲生母亲,母亲死后,他当然享有母亲尸骨的所有权。黄某与张某某无血缘关系,对母亲尸骨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取走母亲尸骨的行为,张某表示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共道德,相反如果再次返还尸骨,母亲入土而不能得到安宁,有违公共道德。因此,张某认为黄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亲子赔5000

几次开庭后,法官认为,张某私自转移母亲尸骨的做法是不妥的,但鉴于张某已将其父、母亲合葬,且其父、母亲合葬亦在社会伦理范围之内,在社会道德能够容忍的限度之内,如若再将尸骨强行挖出迁移,同样违背了入土为安的风俗习惯,也是对死者的不敬。所以对黄某要求判决归还张某某尸骨与其养父黄某某合葬,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审理的法官也指出来,法院虽然不支持黄某的这项诉讼请求,但黄某对已故母亲仍有祭祀的权利,张某应告知黄某其母亲安葬地点,以便祭祀,寄托哀思。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而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