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母亲尸骨,亲子与养子闹上公堂 亲子赔偿养子5000元
作者:段淑军 张柏松 发布时间:2006-12-31 浏览次数:2601
本网徐州讯:为了使亲生父母能在死后合葬一处,被告张某在母亲去世10年后未经兄弟黄某同意私自将母亲尸骨转移与亲生父亲合葬,黄某知道后要求张某归还养母尸骨仍与养父合葬,并要求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审理查明:母亲去世10年后尸骨被移走
张某很小时父亲就因病去世,1961年,母亲张某某带着张某改嫁给黄某某。黄某某和张某某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1964年他们决定抱养刚出生的黄某作为养子,从此开始了四口之家的生活。张某22岁时娶了媳妇,落户女方家。
1996年,张某某去世,黄某为其操办了丧事,张某某被安葬在本村大运河边。今年4月,黄某某去世,黄某为其举行了葬礼,并与张某某合葬在大运河边。
今年5月的一天夜里,张某将母亲张某某的尸骨转移,和自己的生父合葬在一起。黄某发现后十分气愤,要求张某归还张某某的尸骨,仍与其父黄某某合葬。张某不同意,黄某最后将他告上法院。
养子黄黄:要求返还尸骨与养父合葬
黄某说,
亲子:不能再返还尸骨
张某则表示,本案争议的法律关系并非人身关系也非财产关系,不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黄某并非张某某亲生,双方也没有合法的收养关系,而张某某是他的亲生母亲,母亲死后,他当然享有母亲尸骨的所有权。黄某与张某某无血缘关系,对母亲尸骨不享有所有权。对于取走母亲尸骨的行为,张某表示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违反公共道德,相反如果再次返还尸骨,母亲入土而不能得到安宁,有违公共道德。因此,张某认为黄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亲子赔5000元
几次开庭后,法官认为,张某私自转移母亲尸骨的做法是不妥的,但鉴于张某已将其父、母亲合葬,且其父、母亲合葬亦在社会伦理范围之内,在社会道德能够容忍的限度之内,如若再将尸骨强行挖出迁移,同样违背了“入土为安”的风俗习惯,也是对死者的不敬。所以对黄某要求判决归还张某某尸骨与其养父黄某某合葬,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审理的法官也指出来,法院虽然不支持黄某的这项诉讼请求,但黄某对已故母亲仍有祭祀的权利,张某应告知黄某其母亲安葬地点,以便祭祀,寄托哀思。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而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