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在启东市和合镇发生一起在当地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施工钢管质量争议案。和合法庭在咨询有鉴定资格专家意见的基础上,通过现场勘查,运用证据规则,成功审结这一疑难案件。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某于20063月签定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由原告为被告建造安装面积约3300?O的钢结构工程。竣工验收时,由于被告提供不合要求的验收机构,导致未能按期验收。在审理中,法院同意被告在15天内重新验收,被告未经原告认可,也未经法院同意,单方取样、单方送检,且该检测报告也存在明显错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要求继续行鉴定,而原告认为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验收,已失去权利。因此,钢管质量未通过鉴定,成为该案审理中难点。

关于区分钢管质量的专业知识,法院凭借自身的力量尚无能为力。为此,法院于20073月就本案讼争钢管是何类型钢管及其应适用的国家标准等相关专业问题发函咨询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专家,函复如下:“一、据到过现场的专家回忆,好象是直缝焊接钢管,但因距现场勘验的时间较长,贵院可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施工中所剩下的一节钢管进行确认,如果内壁光滑,则是冷拔管,如有焊缝,则是焊接管。二、作为普通精度的钢管,焊接钢管与冷拔钢管应适用不同的标准。

200743,为了能准确认定建筑所用钢管类型,和合法庭承办法官与工作人员对讼争钢管进行了现场勘验,勘验结果为:从现场两根可观钢管内壁的立柱中,明显可见其内壁均有一条与钢管纵向平行的焊缝。而其外壁虽有油漆,但隐约可见有一突出的直线焊缝。另外,承办法官咨询建筑工程方面的专家,查阅大量的有关钢管专业知识的资料,最后经过综合分析得知:该建筑钢管适用GB/T13793-1992的国标,普通精度,误差为±10%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的单独送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鉴定确认钢管壁厚为3.65毫米,原告同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讼争钢管内壁有明显焊缝,结合专家咨询意见,应属焊接钢管,其壁厚允许偏差为±10%。被告提供的这份检测报告证明了讼争钢管壁厚在国家允许的偏差范围之内,可以认定钢管符合国家规定和合同之约定。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31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