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后收取开瓶费仍不合法
作者:林操场 发布时间:2007-10-25 浏览次数:1346
商务部最新公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要求餐饮企业将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进行明示。因此,一些餐饮企业的经营者片面地认为只要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明示了就是合法的。笔者认为,这是对商务部《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曲解,明示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不意味着收费本身就是合法的,因为明示是程序性问题,而明示的内容则是实体问题。因此,即使开瓶费明码标价了,也并不代表收取开瓶费是合理合法的。
判断开瓶费是否合法,需要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是否存在霸王条款、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据此,收取开瓶费作为餐饮企业的单方声明和“格式条款”,是将酒水和饭菜捆绑出售,强制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应属霸王条款,明显违反《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上述规定,因此,其无论如何明示,都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