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在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健全的情况下,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并成为一种新的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上访的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对此,有必要对群体性事件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建立长效处置机制。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一)事件发展的组织性。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酝酿过程,从发起到纠结群众集体上访都有一定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积极参与策划,而且这种组织形式有向严密性发展的趋势,也不排除群众受到“民意难违”等心理因素的影响。

(二)采取行动的过激性。绝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都与群众自身的经济利益要求有直接关系,且一些问题由于历史和现实矛盾的交织解决起来比较复杂和困难,就会引发群众因自身利益没有得到即使及时妥善的解决而采取过激的行动。

(三)上访行为的重复性。群众对第一次上访后对有些问题没有得到处理或处理不满意,如有的认为查出的问题不全面,避重就轻;有的认为查出问题数额有差异;有的认为问题查出来了,但对当事人不处理或处理太轻、或只处理了个别或少部分人员而反复、多次进行集体上访。如光明街道木墩村村民集体反映村干部违法乱纪问题后,因只查处了部分人员而重复来访。

(四)法制观念的淡漠性。大多数群众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制观念的淡漠,如有不懂案件的管辖分工而上访的,有因不懂法律程序而上访的,有当事人从个人角度或私欲出发认为执法不公而无理缠访的,有以为“法不责众”、“会闹的孩子有奶吃”而错误选择了以群体性闹事的方式谋求解决问题途径的。

二、群体性事件多发的成因

1、社会转型引发的群体利益格局的调整是群体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社会转型期,伴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的分化也势必发生。因此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令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等方面也趋于多元化,由此诱发出许多社会问题,甚至会引发某些集群不规则行为现象。如农村城市化进程引发的农民的再生存问题、集体资产的处置问题、村官问题等,这些问题如处理不当会造成农民集体上访、闹事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的稳定。

2、权力制约机制不足和执法观念僵化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政治原因。权力制约机制不足导致腐败现象蔓延、官僚主义横生,工作作风不踏实,脱离群众,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与此同时,广大群众的权利意识不断觉醒,越来越注重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少数公务人员在“大政府、小社会”的思维定势影响下,执法中仍习惯于“权力本位”而非“权利本位”,执法观念未及时转变,不注意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习惯于高高在上,发号施令,态度冷漠,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甚至造成违法侵权,令群众认为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导致群情激愤进而上访。

3、群众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虽然现今社会群众的民主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对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不能正确对待,不懂如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寻求问题的解决,错误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对领导造成压力,能较快解决问题,形成“不闹白不闹、闹了不白闹”的心理,出现过激行为,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群体性事件。

4、法制不健全,惩处不力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国务院《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需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不得超过5人。但超过5人(即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的具体处罚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使部分有“法不责众”心理的群众有恃无恐,几十人、上百人地到机关信访部门上访闹事。加上不少地方抱着花钱买平安的思想,对少数上访群众的不合理要求予以变通,使之得到不应有的实惠,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群众去上访的负作用,助长了部分动机不纯者的嚣张气焰。

三、对建立群体性事件长效机制的思考

群体性事件由于采取集结力量的态势,这种矛盾的发生对社会影响面大,冲击力强,且处理难度大、遗留问题多,不仅加大行政管理的难度,而且极大地危害社会的稳定发展。对人民法院来说,为妥善解决群体性事件,降低息诉成本,维护社会稳定,就应从源头抓起,探索正确处理群体事件的策略和方法,建立一套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长效机制。

(一)坚持“以人为本”,减少社会矛盾。以人为本就是要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将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这要求国家和政府在立法和制定政策时,能考虑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广纳群众意见,使法律政策符合人民的意愿,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其次,司法、行政人员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树立“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的思想,坚决克服盲目、草率行事的作风,树立起责任意识、公仆意识,主动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分析社会动态和潜在的矛盾,用“耐心、细心、诚心和为民之心”做好社会稳定的基础工作,在接待群众处理工作时做到办实事、暖人心、重实际、讲诚信,提高群众对政府、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任度。

(二)强化维稳组织领导,完善社会联动机制。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不是单一的部门工作,而是法律性、政策性很强,带大局性、普遍性的工作,而群众反映的许多问题,单凭法院一家是难以解决的,需要在分清管辖,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得到各职能部门的配合和各级党委的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这就要求各部门要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整体观念,强化社会联动意识,形成大信访格局,建立同党委、人大、政府机关以及政法各职能部门的协作机制,定期交流信访信息,提供信访情况,及时掌握具有广泛性、社会性、敏感性、苗头性的信访信息,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处理方法,共同采取措施,在信访发生之前抓“预防”,发生之初抓“降温”,发生之后抓“处理”,实现优势互补,提高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效率。

(三)畅通拓宽信访渠道,构建基层服务网络。为有效地提高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效率,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就要畅通拓宽信访渠道,建立健全多方位、多层次信息网络和反馈制度,把信息触角伸向各个角落,力争做到信息队伍多元化,信息来源多样化,上下联系一体化,分析信息专业化,综合反馈网络化。

(四)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上访。要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就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引导群众克服“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教授群众正确合法的维权渠道,使群众在自身权益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近年来,洪泽县人民法院利用“审判公开”、“院长接访日”等活动,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深入各镇(街道)、街头举行信访接待和法律咨询活动,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法规,从而强化了群众的法律意识,认识正确的维权渠道,达到了减少群众盲目上访和群体上访的目的。

(五)建立事件处置机制,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正确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建立一套反应灵敏、措施及时、高效协作的工作机制,包括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内部协作机制和外部协作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