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11月下旬,高淳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外地法院移送执行案件,执行到位标的额达400万元,细致谨慎的工作受到了当事人及上级法院的一致肯定。

200710月,由南京中院指定,高淳法院受理执行了一起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案件,执行标的额达700万元。高淳法院受理后,立即赶赴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洪泽,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的裁定书,并实地查看被执行人现有财产状况。由于申请执行人公司地点在南京,执行人员多次往返南京与洪泽之间,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处理,但因标的额较大,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差等原因,双方在款项支付数额及方式上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后经过执行人员不懈努力,双方同意以被执行人现有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抵押价值以2005年评估价的130%为准。根据有关规定,资产价值评估价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为避免日后再产生矛盾纠纷,执行人员耐心向当事人解释了相关规定,建议对资产重新进行评估,得到了当事人的同意并共同选定了淮安一鉴定机构。但因某些原因,该鉴定机构一直拖延未进行评估。11月上旬,申请执行人要求变更评估机构,经本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协助,再次选定了南京一鉴定机构,资产价值评估为400万元。

面对300万元的差价,申请人表示将不接受该抵押;而被执行人则表示除了这些资产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支付,双方协商再次陷入僵局。11月中下旬,在执行人员大量客观、细致的分析工作后,申请执行人意识到,面对被执行人的经营状况,接受该抵押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佳途径;放弃300万元的差价虽说当前损失很大,但为了避免日后更大的损失产生,只得放弃。日前,双方当事人正在办理房屋过户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