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和谐司法理念是在回应和谐社会需求与司法发展规律的价值选择中提出的理论创新,它通过司法权的理想运行,追求实现价值追求与诉讼过程的完美统一,具有公正、有序、高效、公信的特征。当前法院工作中存在着片面追求程序公正、案结事未了司法无权威等现象,显然与和谐司法要求不相符,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和谐司法观教育和培训、完善方便当事人的工作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和落实集中处理涉诉信访网络机制的途径加以完善,从而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更好地法律服务。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首次提出了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谐司法的提出,不仅是对我国社会发展进入转型时期的现实及其需求的反映和积极回应,更是人民法院近十年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以来的进一步总结和探索。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之下,和谐司法作为人民法院对司法活动的理想追求和应然描述,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面对和谐司法这一宏大命题,本文试图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以困扰当前法院工作中的若干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和谐司法观为指导,对法院如何走和谐司法之路提出具体设想。

一、和谐司法的基本特征

和谐社会概括起来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可见,如果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便是一个和谐社会。,力求通过诉讼主体的和谐方式达到实质和谐与社会公平的法治境界。司法工作是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目标,以诉讼为基本方式,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笔者认为,和谐司法具有以下四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是公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它同时也是和谐司法的重要价值取向和判断标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和条件的反映,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而公正则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目标,可以说,公正是法律的根本出发点,是司法的首选价值和最重要的理念。尽管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层,在不同的观念指导下对公正的理解存在巨大差异,但这丝毫不妨碍它作为对某一法治状态或法治社会的第一评判标准。

二是有序。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如同对公正的理解一样,古往今来,存在着各种千差万别的秩序观,但共通的一点是,秩序总是意味着某种关系的稳定性、结构的一致性、行为的规则性、进程的连续性、事件的可预测性。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按照投入产出理论来衡量,司法体系的有序运行显然只能是和谐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前提,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通过有序的运行,高效率地产出司法产品才能称得上是和谐的司法。

三是高效。效率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正所谓那句著名的法谚“迟到的公正非公正”,公正的实现需要效率,司法行为的高效也意味着效益。因此,只有高效的司法才真正意味着和谐。

四是公信。尽管采用和谐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是和谐司法的主要方式,但是,司法作为社会纠纷最终解决机制的基本职能,在缺乏强烈的心理认同和司法公信力的社会环境中是无法实现的。在当事人之间的纷争无法进行协同和调和时,只能采取司法诉讼途径加以救济,那么,通过向当事人和全社会充分展示严格的司法程序、规范的司法行为和公正高效的司法结果,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如此,而且只有当这些司法结果被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普遍认同并自觉履行时,才能使社会关系尽快恢复到和谐的状态。

二、当前法院工作中的不和谐因素

    1、片面追求程序公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经历了由以实体公正观念为主导的职权主义向强化程序公正的当事人主义转化的过程。在民事诉讼方式改革之初大力宣扬和推崇程序公正观念,的确有助于唤醒包括法官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程序正义意识,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法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过于强化法官中立的消极地位,对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强调以庭审为中心实行“一步到庭”,片面追求当庭认证率、当庭宣判率等审判指标。在这种颇具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特点的诉讼活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貌似得到平等保护,最大限度实现了程序公正,事实上,经常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和实力上的不平等,使法庭成为了强势一方当事人玩弄诉讼技巧,比拼诉讼实力的竞技场,在此情形下,程序公正也是虚妄的、不真实的,建立在法律真实基础之上的司法裁判当然不会为败诉一方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所接受。

2、案结事未了。

近些年,法院主要强调审判效率,高效审判体现为在诉讼法规定的审限内快审快结。在这种效率观指导下,各地法院的审判效率有了大幅提高。不少法院为了提高受案数,做大审判成绩,出现了找案办、争案办,甚至抢案办的错误做法,以为“多办案、快办案”就能出成绩、出政绩,忽视了数字背后隐藏的众多矛盾纠纷并没有得到彻底有效地化解,也就是“案结事未了、官了民未了”。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增多,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的少,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压力逐渐增大;当事人申诉、上访的案件增多,当事人自觉息诉的少,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总量居高不下;领导机关关注、媒体舆论监督的案件增多,各方满意的案件少,人民法院、法官总处于各种矛盾纠纷的焦点地位,身心疲惫。严重偏离了科学的司法效率观的轨道,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人民法院疲于应付,形象不佳、效果不好。

    3、法院无权威。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诉诸司法,却又对司法心存怀疑,寻求法律保护,却又不断规避法院裁判,对法院、法官随意蔑视、诋毁的现象,如相当部分涉及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等群体纠纷案件“信访不信法”,就足以说明法院司法权威不高已是不争的事实。具体表现为:司法腐败使法院在社会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审判权的行使得不到有效保障;公众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缺乏信任,法院的公信力受到挑战;暴力抗法,侮辱、殴打、诬告法院工作人员的案件时有发生等等,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已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法官认为,只要依法立案、依法开庭、依法判决就能够树立法院、法官和司法的权威。笔者认为,暂且不谈成文法的滞后性、模糊性、不周延性等固有缺陷,反思这种司法权威观,明显地具有片面、孤立的特点,没有将司法权威与党的权威、人民群众的认可、法律文化传统等因素有机联系起来,在此错误观念指导下,少数法官往往以“法律至上、依法裁判”为借口,规避甚至抗拒党的领导、监督,以“老百姓法律意识低下”为理由,抵制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以西方现代法治理念为依归,无视我国的中庸和谐的法律文化精髓。

三、和谐司法的具体路径

1、加强和谐司法观教育和培训。

司法理念的和谐是和谐司法的前提,我们应尽快采取措施加强和谐司法理念的教育和培训。一方面,要教育广大法官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清廉从政观,防止西方法治理念对司法审判活动的负面影响,清除极“左”思想和封建残余,在思想上真正搞清楚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服务工作大局结合起来。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要紧密围绕大局,联系法院工作实际,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优质的司法环境。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加强和谐司法观教育,着重树立正确的司法公正观、效率观。公正是和谐司法的首要特征,因此树立正确的公正观至关重要。科学的司法公正观是以实体正义为根本价值,以程序正义为基本保障的司法公正观。而高效司法不仅只要求法定审限内快审快结,法定审限内快审快结也仅仅只是手段,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才是根本目的和更高要求,做到公正与效率有机统一。因此,我们评价一个法院、一名法官工作的好坏、成效,不能简单地看一年审结了多少件案件,更要看真正化解了多少矛盾纠纷,是否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否促进了社会和谐。

2、完善方便当事人的工作机制。当前,在人民群众诉讼知识和诉讼能力总体上还较欠缺和薄弱的情况下,如果脱离国情,片面理解法院的中立性和被动性等司法理念,仅仅满足于坐堂问案,就可能导致对实质正义的损害,导致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因此,我们必须要增强服务意识、窗口意识,提高立案接待质量,推行人民法庭直接立案,加强诉讼指导,告知诉讼风险,对不方便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实行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建立电子签章系统,提高办案效率。高度关注民生问题,对涉及社会弱势群体并严重影响其生活、生产的案件,进行司法救助,实行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努力满足群众的诉讼需求。对于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要公平对待,给予更大的帮助,依法减、缓、免诉讼费,切实保障的诉求的群众打得起官司。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当事人对权利处分的同时,履行好依职权调查、取证等法定职责,并加强诉讼指导,切实保障有理的群众打得赢官司。

3、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既然和谐社会是一个有序的社会,那么,对于法院来说,在坚持公正司法的同时,花大气力提高有效解决纠纷的能力及其重要。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人民法院要努力建构一个有效解决纠纷、促进司法公正的工作机制。当前,调解以其独特的人性化、经济、有效彻底的优势,不断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和自觉运用,通过调解能最大限度地节约人民法院的审判成本,最大限度地缓解当前特定社会条件下人民法院面临的种种压力,实现和谐司法。其总体思路是:以深化平安建设为切入点,以“党政统一领导、司法综治协调、行政配套联动、社会广泛参与”为工作原则,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下沉、关口前移,可以尝试各级政法委的领导下,建立以县(市、区)、乡(街)、村(社区)三级人民法院调解组织为载体,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效衔接、相互联动、协调配合的社会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体系,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或平等协商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减少人际对抗,达到将人民内部矛盾解决在内部、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的理想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4、建立和落实集中处理涉诉信访网络机制。法院涉诉上访的形成原因是比较复杂的,有相应法规缺失、信访渠道不畅、审判质量不高、个别上访人无理缠访等多方面的因素,但笔者认为,如何在涉诉信访工作中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多机关多部门的协作是一个值得认真反思的问题。当前,不少信访问题的彻底解决已超出了司法的处理范围,单靠法院自身力量难以真正予以解决,对于集体记和上访老户显得更是如此,因此,只有依靠党委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网络,通过联合接访、协调例会、备案通报等制度,通过党委、人大、政府与法院的合力,才能共同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对于一些司法程序已经终结案件,在法院切实履行了申诉复查责任后,应当按照“法院管法律,政府管稳定”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将息诉息访责任向有关部门移交的长效工作机制,从而改变现有的法院一家全程包办,司法权威不高的不良局面。